南方日报讯 (记者/段思午 实习生/刘若筠)谁是集体经济组织的股东?哪些属于股东分红?分红能不能降?这些问题现在有了明确答案。
昨天,东莞市农业局印发《关于加强我市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股东分红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东莞首个专门就股东分红管理出台的政策。意见提出,集体收入下降时,应当降低股东分红。
过去,东莞关于集体收益分配的相关文件只笼统提出分红有增有减,但在实际操作中不少村组只增不减,至少不能低于现有水平。
增加分红要满足八项条件
昨天的《意见》明确提出,以2011年各集体经济组织实际分红水平,作为今年分红管理的基数,严格控制分红增长。今后,当年股东分红控制基数统一以上年股东分红数据为依据。
《意见》规定,必须同时满足八个条件才能增加分红。如村分红总额不超过当年收益总额的40%,组分红总额不超过当年收益总额的80%。分红增幅不能高于集体收益增幅,不能造成收不抵支。
集体经济组织当年收益总额水平低于2011年的,股东人均分红水平不得超过2011年股东人均分红基数。集体经济组织当年收益总额下降幅度较大的,要适当降低股东分红水平。如果集体上年收益为负、分红方案提出时上月资产负债率高于50%,以及市属欠发达村组,均不得增加分红。
《意见》要求,集体经济组织不得采取分厂房、铺位等物业形式进行变相股东分红,不应为股东及非股东村(居)民承担其个人应承担的社保份额。股东分红方案在经镇街审查同意前,对股东预分红总额不应超过年度收益分配预算分红总额的60%。
违规超额分红要收回
过去,外界甚至村居民自己都对分红的概念弄不清楚。“口粮款”、“粮油款”、“节日慰问金”、“土地升值费”、“土地管理费”、“价格补贴”等形形色色的称呼随处可闻。
《意见》明确了股东分红的概念和范围。所谓股东分红,是指个人股东按其股权份额从集体经济组织当年收益总额中分得的现金或实物。它包括两类,一是集体经济组织定期或不定期对全体股东发放的现金,二是集体经济组织定期或不定期对全体股东发放的粮、油、水果、购物卡等实物。
市农业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分红”的概念统一明确为“股东分红”或“土地使用费”的称谓。过去统计时,股东分红与公益开支同属一类,此次则明确单列,以避免管理漏洞。
《意见》提出,严肃追究违规分红责任。如果集体经济组织违反镇街审查同意的股东分红方案擅自增加分红,或恶意虚报数据增加股东分红的,扣减有关责任人的干部报酬。同时,镇街在以后年度将冻结该集体经济组织增加股东分红的申请,直至其向有关人员收回违规超额分红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