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 (记者/张玮)备受外界关注的《深圳经济特区集体协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时隔两年后,终于再次进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但因企业提出强烈意见,此前草案中曾规定的“通过集体协商建立和完善工资正常增长调整机制”昨已被改为“正常调整机制”。
据记者了解,集体协商被认为是目前构建劳资双方平等对话的最重要手段,而工资则是协商的核心。由于涉及企业等多方利益,该草案在审议过程中的争议从未间断,而这也是深圳首次为劳动集体协商制度立法。据悉,此次审议后,该草案将有望于本周获得表决通过。
企业称不应在困难时期还要加工资
作为转型社会矛盾前发区的深圳,自2008年起,企业劳资矛盾有上升趋势,而集体协商则被认为是让劳资双方争议通过企业内部协商处理,这可有效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也可以克服单个劳动者维权弱势的问题。
但由于深圳的集体协商机制尚不完善,集体合同内容空泛,一旦企业和劳动者之间发生纠纷,往往选择通过司法和行政渠道解决,或者通过群体性举动,迫使政府出面,大量占用了司法资源和政府管理资源。为此,深圳市总工会一直着手调研,并希望通过立法对这一协商制度予以法定化。随后,人大也将该项立法纳入立法计划。
2010年1月,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了《深圳经济特区集体协商条例(草案)》,并因条文创新多、维权手段硬等引发各界高度关注。但在同年9月的二次审议中,在吸收各界意见后,草案中最初的69款条文中,有62款作了重新拟定或修改完善。此后,该草案便再未进入审议,直至两年后的昨日才出现。
记者注意到,三审的草案又在原来的基础上进行了一些修改。其中,针对原条文中“集体协商应当以工资集体协商为重点,通过集体协商建立和完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工资支付保障机制”的规定,市人大法委称,调研过程中,企业代表提出了强烈修改意见,认为在经济形势好企业效益增长时加工资是应该的,在经济形势不好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时还要求加工资是难以做到的。同时,经研究并借鉴天津、福建等地做法,草案拟将“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修改为“工资正常调整机制”。至于工资支付保障机制,此前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欠薪保障条例》已有规定,便不再加以规定。
协商代表有直系亲属关系需回避
市人大法委还表示,座谈会上,不少企业反映,草案此前规定的协商代表产生程序过于复杂,不易操作。因此,此次改为:“劳动者一方的首席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工会主席担任,其他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通过民主程序在本单位劳动者中推选产生。推选的协商代表人数可以适当多于参加协商会议的代表人数,以备需要时替补。用人单位未建立工会的,由所在地街道总工会或者行业工会组织劳动者一方进行集体协商,其协商代表由所在地街道总工会或者行业工会通过民主程序在本单位劳动者中推选产生。双方的协商代表之间有直系血亲关系、姻亲关系的,应当回避并另选派他人。具体回避人员由双方协商确定。”
而在协商代表履行职责的期限上,市总工会提出,规定得不够全面。“在实践中,集体协商可能出现两种结果:一是达成一致从而签订集体合同,二是达不成一致从而签订不了集体合同。针对这两种结果,应当设计不同的履职期限。为此,此次草案拟规定:协商代表履行职责的期限,至集体协商达成一致所签订的集体合同期满时为止;因集体协商达不成一致或者未能签订集体合同的,协商代表履行职责的期限为自担任协商代表起十二个月。”市人大法委相关负责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