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 (记者/张昕 通讯员/彭泽雄)昨日,记者从惠阳区工商局获悉,该局镇隆工商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时,发现并依法查处一起采取收受“推广费、广告费”等形式,以换取某新世界购物广场“娃哈哈”品牌饮料专卖权的商业贿赂案,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没1.247万元的行政处罚。
据悉,执法人员在对“娃哈哈”饮料供应商“怡源商行”镇隆仓库现场检查时发现该线索,并于当日依法对位于惠阳区新圩镇石岗下的“新圩新世界购物广场”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有“娃哈哈”饮料供应商怡源商行为新世界购物广场开具的“推广费”收据3张。
经调查,惠阳区新圩镇新世界购物广场于2012年2月份开始,采取收受供应商镇隆镇怡源商行的“推广费、广告费”等相关费用后,其“娃哈哈”品牌饮料等商品方可进入李某的购物广场内销售。截至被查处之日止,当事人李某共收受了供应商怡源商行提供的“推广费、广告费”现金合计人民币1900元,并向供应商开具了收据,但当事人李某没有如实入账。期间,当事人李某在与供应商怡源商行的交易过程中,共购入“娃哈哈”品牌饮料259件,销售96件,获利人民币570元。
执法人员在检查审理中认为,购物广场通过收受推广费、广告费的方式,以换取供应商怡源商行“娃哈哈”品牌饮料独家经营权,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当事人李某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的相关条款,构成了商业贿赂非法行为。执法人员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李某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没收非法所得2470元和处罚金1万元的行政处罚,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