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航 林靖 王蔷)昨天,北京大学正式宣布起诉邹恒甫。据了解,起诉书已经递交法院。
昨天,北京大学新闻中心发表声明称,自8月21日邹恒甫微博发出涉及北京大学的内容之后,北大纪委监察室立即成立专门调查组调查核实,并以最大耐心期待邹恒甫提供具体证据。时至今日,邹恒甫未能提供任何证据,其言行前后矛盾、出尔反尔、表里不一。
声明认为,这一罕见的恶劣事件严重损害了北京大学的声誉和教师队伍的形象,严重践踏了北京大学院长、系主任和教授们的尊严,严重伤害了北大师生员工和校友们的感情,也伤及了梦桃源餐厅的无辜员工。
据了解,自声明发布之日起,相关工作正式进入法律程序。如无特殊情况,北大不再对此事件做出进一步回应。今天上午在新生报到现场,面对有媒体关于“邹恒甫事件”的提问,北大校长周其凤没有发表个人看法,他表示“一切态度都已经在声明中说了。”
今天清晨,邹恒甫在个人微博中称“邹恒甫怎么会怕北大来打官司呢?!”他说自己是帮助北大反腐败严打淫乱分子,真正的北京大学应该感谢自己。
有法律界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北大的起诉应该是民事诉讼,这类诉讼的请求应该是以公开道歉附加一些经济赔偿,“不过北大要求经济赔偿的可能性应该不大。更多应该是消除声誉影响方面的。”
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黄海波律师认为,如果他说的北大很多教授都是“强奸犯”、“奸淫”之类,之后又拿不出证据,承认自己夸大其词,那么就是失实,可能构成侵权。北京安衡律师事务所潘泽河律师介绍,单位起诉个人侵犯名誉权的案件并不少见。作为原告,北大承担着主要的举证责任,既可以通过自查去查证邹恒甫所发布的信息内容是否真实,也可以通过公安部门去调查核实。如果通过上述渠道调查,得出的结论是邹恒甫发布虚假信息,被告邹恒甫也可以进一步举证,证实自己发布的信息是真实的。
两位律师认为,邹恒甫的行为是否涉及刑事犯罪,要看是否涉及到某个人。因为在名誉侵权案件中,法人、团体、组织可以是受害者。但诽谤罪的受害主体应为自然人。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J151 J178 J0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