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大学生申请公开杨达才工资 陕西财政厅称不属公开范围
■刘艳峰展示收到的复函 (1 /1张)
三峡大学大二学生刘艳峰日前向陕西省财政厅寄送申请表,申请公开陕西省安监局局长杨达才2011年度工资。昨天,刘艳峰收到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刘艳峰同学申请公开陕西省安监局局长杨达才2011年工资的复函”,称杨达才工资不属于其公开范围。律师表示,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杨达才的工资应该向公众公开。
■陕西省财政厅的复函昨日收到
刘艳峰展示给记者的复函写道,“刘艳峰同学:你的信件,我厅已于2012年9月3日收悉,谢谢你的关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你申请公开陕西省安监局局长杨达才个人工资收入事项,不属于陕西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刘艳峰表示,申请公开杨达才工资被拒在他意料之中,因为此类事件在之前没有“成功”的先例。但是这个拒绝理由出乎他的意料,他说根据信息公开的相关条例,凡是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就需要公开。官员的工资来自公民的税收,应该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
刘艳峰说,他下一步也不知道怎么办,既然网上现在都在说这个事儿,他也想“听听网友的分析和专家的建议”,再做进一步打算。
■大学生申请公开杨达才工资
“8·26”陕西延安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导致36人遇难,处理现场时,陕西省安监局局长杨达才面带微笑的照片,引起许多网友不满。有网友人肉搜索杨达才在各个场合的照片,发现他带过多款名表,杨达才因此被网友称为“表哥”。
杨达才称,10多年来他用合法收入买过5块手表,对于这个辩解,许多网友要求其公开收入。9月1日下午,三峡大学大二学生刘艳峰,向陕西省财政厅寄送了申请表,申请公开杨达才2011年度工资。
刘艳峰说,自己是受到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雷闯影响。作为一个公开承认自己是乙肝病毒携带者的人,雷闯今年4月向53个中央部门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布各部门部长2011年工资总额和构成。
刘艳峰说,自己的行为受到了学校相关领导的支持,他们肯定了刘艳峰的社会责任感、担当精神。但是周围的一些同学却担心他的安全。
按照规定,被申请公开的部门在收到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作出答复。刘艳峰说,18日下午,山西省财政厅办公室工作人员电话告诉他,申请内容的复函已通过快递寄出了。
■律师:陕西省财政厅应公开申请
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的李劲松律师,也是一位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公民,他曾向多个政府部门申请公开“三公”经费。
就湖北大学生申请公开杨达才工资一事,昨天下午他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杨达才被网友人肉出“戴名表”的事件,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对政府官员的公信力有一定影象,显然属于应该“予以澄清”的范围。根据政府部门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陕西省相关部门应该主动公开。在政府没有公开的前提下,公民也有权利申请公开。因为如果能通过公开对事件进行一些澄清,不仅对政府信誉建设有利,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也同时得到保证。
■部分地方理解上会缩小公开范围
对于目前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现状,李劲松说,目前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虽然对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申请范围作出规定,但是这个规定太宏观,相应的司法解释也不够具体,一些地方在理解时会缩小申请范围。
对于这种情况,李劲松表示,“不可能把每件事都做出特别具体的规定才可实行”,他说只要一个公民的行为没有违法,所申请的事情有利于国家的发展建设、社会的进步,政府机关就应该支持。
李劲松也谈到,政府信息的公开,其回复不一定只针对申请人。对于一些关乎公众利益、不涉及申请人隐私的,被申请部门可以放到公共平台上加以公示。“否则大家都提申请,政府机构的邮资就是个问题。一个人申请还好办,要是都申请呢?”
新闻内存
哪些内容应当公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除了要求遵守上述规定,条例对不同级别的政府部门有不同的重点公开要求。如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等。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等。
除上述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对于政府部门:
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对于公民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