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要求强化部门职能恢复独立制定环境标准

2012年11月02日04:19  南方都市报

  南都讯 记者龙玉琴 实习生赵月 环保部10月31日公布了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交的对《环境保护法修订案(草案)》的意见和建议,要求在环境标准制定、总量控制指标分配等方面恢复由环保部独立执行的规定。

  意见提出,目前草案对监管体制做了重大改变。如第10条规定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排放标准、第11条规定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监测制度、第19条规定由“发展改革部门”提出总量控制指标分配意见等修改条款,“不仅与现行有效的职责分工和管理体制相违背,而且弱化了环保部门的综合宏观职能,将对环保工作带来不利影响”。

  环保部建议,在环境标准方面,恢复现行法律由“环保部门制定”环境标准的规定;在环境监测上,恢复现行法律规定的“环保部门制定监测制度和规范”;在总量控制指标分配方面,建议由草案规定的“由国家发改委提出”改为“由环保部提出”。

(原标题:环保部要求恢复独立制定环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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