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抵债行不通的

2012年11月02日05:19  钱江晚报

  出借人鲁某兴许是出于寻求一个保障的想法,提议了这样一份显失公平的承诺。

  拿上法庭,有字据有公章,貌似振振有词。但是,法院会支持吗?

  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陈松涛说了两层意思:一是显失公平的约定是得不到支持的;二,借款纠纷最后涉及到房屋和土地交易的约定,是得不到支持的。

  这份“承诺”实际上就好比一份抵押担保合同,房屋为借款抵押物。但是,双方在抵押过程中,也没有去房产部门进行抵押登记,抵押权实质并未设立。

  陈松涛说,现实中,也存在有的人为了低价房屋交易,伪造债务自诉是以房抵债,实质是规避不动产正常交易的手续和费用。

  西湖区某法官确认律师说法,根据《物权法》规定,以物抵债,不行。

  最高法院研究室也曾经对这个问题做过专项研究,最后也是认定,“不宜认定以物抵债调解书能够直接引起物权变动”。所谓的物权变动,在这个案子里,就好比房产所有权人转换。

  所以,欠债不还以房相抵的案件最后还是只能起诉还款,不能起诉房子归自己所有。

  (原标题:以房抵债行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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