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石家庄讯 (记者杨琨)日前,《河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布,将于2013年2月1日起施行。此举旨在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办法》规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高污染机动车限行措施,根据本地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确定主城区内禁止或者限制高污染机动车行驶的区域和时段。
在用机动车应当按期进行环保检验。环保检验应当与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一并进行。对未依法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营运车辆定期审验合格手续。
(原标题:河北高污染机动车主城区将有禁行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