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摊面积缩水5平方米 开发商被判赔差价14万

2012年12月06日04:19  南方都市报

  南都讯 记者陈万如 购房公摊面积缩水,按面积单价业主损失了十几万,开发商该不该赔偿?近日,广州市中院对一起该类案件的二审判决生效,支持了购房者的诉讼请求。今年6月省高院印发的会议纪要也明确了开发商需因公摊面积减少向业主赔偿。

  公摊面积缩水 业主状告开发商索赔

  2009年5月,冯先生与开发商广州东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天河区长兴路一商品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54.69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47.19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7.5平方米。该商品房属预售,按套内面积计价,单价为每平方米约3.1万元,总金额约为147.6万元。

  然而冯先生2011年1月收到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核发的《房地产权证》,却发现虽然套内面积与购房合同相符,但建筑面积只有49.47平方米,比合同约定的公摊建筑面积足足少了5.23平方米,算下来总房价缩水了10多万。与开发商协商无果后,去年年中冯先生将开发商告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房价差额。

  一审法院认为,开发商实际交付公摊面积仅为2.27平方米,属违约。按合同有关约定,房屋价款应已包括公摊面积的价值。而房屋交易一般以总建筑面积作为计价单位,总建筑面积决定性地影响房屋的交换价值。现在开发商交付的公摊面积比合同约定的大幅减少,现有证据亦无法证明开发商存在合理免责事由。依据合同有关“以套内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的面积差违约处理原则显然不足以弥补冯先生的损失。故冯先生有权向开发商主张按总建筑面积分摊总房价,得出的房屋面积单价2 .7万元/平方米索偿(147.6万元/54.69平方米),判决开发商赔偿冯先生14.1万元。

  开发商上诉称无过错 被二审法院驳回

  开发商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广州中院,认为房产证面积差异并非自身未建相应建筑物造成,而是测量单位对项目设计图纸的先后认识不同所致,过错不在自身。且双方合同约定以套内建筑面积进行面积差异处理,冯先生主张以总建筑面积进行面积差异处理要求赔偿损失没有依据。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对事实并无争议,焦点在于开发商是否应该就分摊面积减少赔偿损失。原审法院认定开发商构成违约正确,应就此承担违约责任,冯先生有权要求开发商赔偿公摊面积减少造成的损失,原审法院认定的赔偿标准并无不当,予以维持。承担违约责任不以过错为前提,开发商以其无过错为由辩称无需承担违约责任,理由不成立。且根据合同法,即使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开发商也应承担违约责任。故维持原审判决,开发商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近日,该案的二审判决已经生效,进入执行阶段。

  链接

  前些年业主多败诉,如今法律有新规

  近年公摊面积缩水案屡屡出现,缩水30%甚至50%以上并不罕见。2008年广州中院曾就此专门召开座谈会,当年多宗案件购房者的请求都被驳回。今年6月广东省高院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明确维护购房者的利益:“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单价,公共部位和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的建设费用计入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内,不再另行计价,如交付房屋时建筑面积少于合同约定的,出卖人应依最高院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具体赔偿数额可参照如下方式计算:总房价÷(套内面积+分摊面积)×减少面积。”

  律师点评

  开发商归还相应款项合法合理

  广东粤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扬:公摊面积缩水似乎对于业主来说并没有使用上的实质性影响,但是因缩水而导致的总面积减少,无疑会对业主在转卖物业的时候,无法按照原合同约定的总建筑面积来计价。另外,总面积的减少,也就意味着业主在购买物业的时候多支付了房款。根据省高院的会议纪要,开发商归还相应款项,是合法合理的。对于开发商来说,遇到这种事情,建议应该尽快与业主达成和解,以免日后败诉造成对公司的不利影响。

  (原标题:公摊面积缩水5平方米 开发商被判赔差价14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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