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 (记者/段思午)昨日,东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东莞市商事登记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方案》,明确商事登记改革后市场监管的职责,重点突出明确各部门对改革后取消前置的审批事项的监管职责,防止因改革而出现监管缺位和监管力度减弱。
实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涉及市场准入审批事项仅保留了109项,包括前置审批28项,后置审批81项,系全省审批事项最少的地级市。市本级未设置任何一项涉及市场准入的前置审批事项。在28项前置审批事项中,国家和省级设置的审批项目19项,市级应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要求设置的审批项目9项。在81项后置审批事项中,国家和省级设置的审批项目46项,占全部后置审批项目的57%,市本级设置的审批项目35个,占全部后置审批项目的43%。
商事登记改革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明确规定商事主体资格设立登记必须报经批准之外,其经营范围涉及的其他行政审批,一律不作为该主体登记的前置条件。
对于取消前置的行政审批事项,根据行业管理分工原则,按市级审批部门即监管部门、国家和省级审批部门对应市级部门是监管部门、法律规定审批部门与日常监督查处部门不一致的以日常监督查处部门为监管部门、审批部门没有对应市级部门的以职能相近的部门为监管部门确定监管部门。
东莞明确要求积极研究制定适应新形势的监管办法,协调审批、登记、日常管理、执法四部门加强协作,共同抓好市场监管工作。同时要探索整合部门资源,集中执法力量,并积极试行市场自行监管、下放镇街监管、转移社会组织监管等新型监管模式。
(原标题:市本级前置审批项目一个不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