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卡划走15.8万银行判赔11

2012年12月07日02:51  华商网-华商报

  本报咸阳讯(记者要露滋)一天之内,自己的银行卡被人在外省消费、转走了15.8万元。经警方调查,对方使用的是伪卡。近日,经过一年半诉讼,礼泉县高先生,最终通过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获取银行赔偿11万元。

  15.8万被人用伪卡划转

  2011年5月19日,高先生在礼泉县使用本人银行卡时,发现卡内15.8万元余款不翼而飞,随即报案。礼泉县警方侦查确认,2011年5月7日,该卡在南京被他人消费,购买了13万余元首饰,又分6次从ATM机取款1.8万,并以他人名义转账、消费9000余元。南京ATM机录像资料显示,嫌疑人为一戴墨镜的中年女性,所持卡为伪卡。

  2011年6月21日,与银行协商无果后,高先生将银行诉至礼泉县人民法院,称其在案发当日未离开过礼泉,且银行卡一直随身携带,要求银行赔偿15.8万元损失及利息。

  礼泉县法院一审认为,高先生不能提供被取款时该银行卡仅由本人持有的证据,不能排除银行卡信息被本人和银行以外其他人员知悉的可能,驳回诉讼请求。高先生不服,上诉至咸阳中院。

  法院判银行承担70%%责任

  咸阳中院审理查明,经礼泉县公安局调查确认,高先生案发当日未离开本地,且卡随身携带,未丢失,嫌疑人在南京持伪卡消费转账。银行卡被非法伪造,导致ATM机及POS机接受了非法复制卡的交易,银行应对该过错行为承担责任。

  因高先生在银行取款中曾出现代签行为,不能排除该卡信息被盗取前泄露的可能,高先生未尽到妥善保管密码的义务,应承担一定过错责任。

  法院认为,银行应提高所发银行卡的抗伪及密码保护能力,有义务保护ATM机安全使用,银行的社会职能及社会作用更重,故银行应承担70%%的主要责任,高先生承担30%%次要责任。

  ■链接

  伪卡盗刷 如何防范

  伪卡盗刷,就是模仿网上银行主页盗取卡片信息,或通过手机发送短信息、邮件等方式诱骗持卡人透露卡号和密码。进行网上交易、窃取账户资金。

  警方提醒,持卡人要注意保存好银行卡、交易凭证等,防止密码泄露,密码设置不要用身份证尾号和生日,银行卡也不要和身份证一起存放。设置消费短信提示,一旦发现被盗刷,立即报警。另外,部分银行已可升级更为安全的智能芯片卡。

  (原标题:伪卡划走15.8万银行判赔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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