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被盗 该谁赔?

2012年12月07日08:10  南方日报

  南方日报讯 (记者/卢真伟 实习生/梁耀荣)“虽然我有错,但是让我赔所有的钱不合理。”湖南人郑治贺说,上个月他因为打瞌睡工厂被盗。3个月前,郑治贺进入望牛墩镇锦某制衣厂当保安,11月8日他值夜班时,因为打瞌睡而使得工友的3辆摩托车被盗。工厂将主要责任归咎于他,要求其赔偿3200元,在郑治贺付完了赔偿之后,等待他的是被“炒鱿鱼”。

  11月8日凌晨4时左右,当班的郑治贺在保安室睡着了,当他5时醒来时,发现对讲机被偷了。当时他还以为被偷的只有对讲机,只是跟保安队长讲了此事。一个小时之后,大家发现工厂有3辆工人的摩托车被盗,郑治贺才急忙通知工厂主管并报警。

  没等派出所给出调查结果,工厂主管告诉郑治贺,如果他不赔偿就叫丢摩托车的失主直接找他索赔。郑治贺害怕不赔钱可能就会被车主打,于是只好答应赔偿3200元。由于当时郑治贺拿不出那么多赔偿金,只好继续工作到11月底。郑治贺说,到了11月底,工厂从他两个月工资中扣出3200元之后,他就失业了。

  郑先生说,现在他找不到工作,仅剩的一点钱也消耗殆尽,他认为工厂不该对他罚这么重,也不该在他赔偿之后将他解雇。

  对此,锦某制衣厂人事部门的负责人蒋先生说,郑先生是主动表示愿意承担赔偿的。郑先生还主动写了辞呈,但在离职的前几天却又说不想走。蒋先生认为郑治贺的想法总是变来变去,不好管理,拒绝了郑治贺留下工作的要求。

  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的谢营律师认为,保安在工作时睡觉,同时工厂遭遇了偷盗。对于工厂的损失,保安是有过失的,应该对此次损失作出适当的赔偿,但工厂不应扣罚太急以影响郑先生的正常生活。按照我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出。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报料人:郑先生 奖金:50元)

  (原标题:财产被盗 该谁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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