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王 原 报道
本报济南12月10日讯 今天,省教育厅发布新的《山东省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规定在职特级教师重点是在教学第一线上的教师,总数控制在中小学教师总数的1.5‰以内,且须被聘任为中小学高级教师职务,担任班主任工作5年以上,近年来正式出版过学术专著或发表过相当数量水平较高的学术论文。该办法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明确,特级教师每3年评选一次,省教育厅将根据特级教师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和公示情况确定人选,报省政府批准,由省政府授予特级教师称号,并报教育部备案。特级教师享受特级教师津贴,自批准之日次月起按月发放。退休后纳入退休金基数。对指导学生参加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累计获得3个及以上一等奖项的指导教师,符合评选基本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逐级申报特级教师,不占所在地区申报指标。特级教师每2年可享受不少于1个月的学术假期。特级教师在所在学校建立名师工作室,在省教师教育网上建立特级教师工作室。省教育厅每5年组织实施1次周期考核。该办法强调,从事各种有偿补习活动或有其他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行为的,撤销特级教师称号。特级教师调离中小学教育系统,称号自行取消,相关待遇终止。
(原标题:评特级教师须有高级教师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