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思之解密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内幕

2013年01月30日20:00  南方新闻网
特别法庭全景。主席台中央的国徽下,法官和检察官的座位并列。 特别法庭全景。主席台中央的国徽下,法官和检察官的座位并列。
  律师界泰斗张思之。C FP供图 律师界泰斗张思之。C FP供图
   庭审中的“四人帮”,从左至右依次为:张春桥、王洪文、姚文元、江青。 庭审中的“四人帮”,从左至右依次为:张春桥、王洪文、姚文元、江青。
韩福东 翻拍  江青被带入法庭。 资料图片 韩福东 翻拍 江青被带入法庭。 资料图片

  现实发生的大多事件,会伴随时间流逝变得模糊,然而历史的一部分真相,却会在大浪淘沙中逐渐清晰。1981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进行宣判,这场公审长达两个余月的“共和国大审判”至此画上句号。曾经敏感的审判细节,近年被亲历者不断披露。

  在螺旋前进的社会变迁中,现实会在一些时刻与历史相叠,呈现高度的相似性———正如追索历史中的细节,不止步于揭示曾经,或能启迪我们更好地观察当下。值此“两案”审判32周年之际,辩护小组组长、律界泰斗张思之接受了南方都市报的独家专访,揭秘“两案”特别法庭和辩护小组的幕后故事。

  1

  特别法庭内幕

  彩排庭审,培训证人,法庭被迫特别布置

  1980年9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作出决定,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对林彪、江青集团反革命案进行公开审判。1980年11月20日至1981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依法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10名主犯进行公开审判。

  特别法庭分为第一审判庭和第二审判庭。第一审判庭负责审判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和陈伯达5名“文职人员”。第二审判庭负责审判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和江腾蛟5名原军人主犯。

  由于案件重大而特殊,“两案”的审判程序在如今看来有许多非常规之处———例如案件经过多次预审,在正式开庭前做过彩排,证人经过培训等。在开庭审理期间,全国6万多名代表旁听,他们也都发表了各自的量刑意见,更多的人直接投书法庭、审判长、审判员。

  就特别法庭的布置而言,也显得不同寻常。法庭的主席台中央挂着一个特制的国徽,国徽下是60个法官和检察官的座位,自同个方向对着观众。墙边也有两排座位,一侧是被告辩护人,另一侧则是特别法庭书记员……

  南都:为何当时成立了特别检察厅和特别法庭?

  张思之:这个是中共中央决定的。中共中央当时成立了一个“两案审判指导委员会”。因为这个案子比较特殊,一个是当事人的特别身份,另一个也是想要速战速决,一审终了。

  南都:也就是说“一审终了”是特别法庭成立的实际意图?

  张思之:其实成立特别法庭的目的主要就是为了这个(一审终了)。我认为是这样的,当然他们谁也不会讲这个,实际上骨子里就是这个问题。

  南都:这和当时1979年通过的刑事诉讼法有何渊源或冲突?

  张思之:没有冲突,这恰恰是当时运用了刑事诉讼法,来指导这一规则的订立。

  南都:审判的过程可能会涉及国家机密,也可能会出现一些意外状况,为何最终还是选择公开审判?

  张思之:这个经过反复讨论的,开始的时候并没有想公开。如果用党的语言讲,觉得要“教育群众”,扩大影响力。

  所谓的国家机密,肯定在预审的过程中给筛掉了。审这个案子最基本方针,叫做“审罪不审错”,不审人们的错误,而审人们的罪行。错误比如有些国家领导人也会有,这个一律不审,审的都是罪,这个是一个说法。另外一个说法就是,路线问题不涉及。所以这样的话就把你提出的问题给解决掉了。

  另外你要注意一个问题,所谓的公开审判,名义上是公开审判,实际上是有组织的公开审判。旁听群众是有组织的,不是谁想来谁能来的。

  南都:但当时也通过电视进行了转播,另外也有媒体进入采访。

  张思之:但不是直播,庭审上有一些不愉快的事情统统掐掉了,比如江青和法官对骂的片段。当时(国内记者)是要经过批准的,国外记者没有,只能看转播的录像。

  南都:整个审判过程经历了两个多月,为何那么长?是因为涉案人多,还是因为审理方式或者审理策略?

  张思之:时间拉得长不是主观因素,是审理过程中客观上的形势迫使他们不得不拉长。因为每一次的审判,一些主要的人物并没有按照他们原来的预审计划去审讯。那不可能,特别是江青。你比如他们准备审两个小时,最后审了20个小时。

  另外,证人的情况,他们也可能估计不足。你看像证人几次在法院上跟当事人扯皮吵架,像这些情况都不是可以预计到的。

  南都:证人当时在庭上是怎样一个情况?

  张思之:我对证人这一块一直有一些情绪。我们证人是经过培训的,这个不好,这个不应该。证人,他看到什么他听到什么,应该如实地向法院反映他所知道的基本事实,那就够了。你怎么可以培训人家呢?

  南都:“培训”内容包括哪些?

  张思之:当时有一个小组,是专门管证人这一块的。小组的负责人是我的一个朋友,我知道是有这个情况存在的。他们具体怎么样运作,我并不知情,但是我是相信一条:他们主要的是,要证人配合起诉,证明起诉的是事实。这就不行了,这样就没有公平了。

  南都:庭审前的彩排是怎样的,一共有几次?

  张思之:总体上正式的彩排,两个庭各有一次。在彩排之前,也有这样的排练,但不是那么严格地按照法定程序走的排下去。

  南都:当时法庭的布置,为何和我们说的那种传统意义上能代表法院中立、公正的格局不同?是特意的吗?

  张思之:法庭的布置,这是一个很特殊的事情。是特意的,但是是被迫特意。

  它有一个背景,当时特别检察厅的检察长,也就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黄火青,他是井冈山时期的老革命,他坚持我检察院和你们法院是平等的,你代表国家我也代表国家。既然是这样的话,为什么你坐中间,我坐旁边?那个时候有一个法庭工作小组,把法庭的布置已经安排好了,法官们把他们摆在中间,这边是检察,那边是律师。但他们不干了,认为“我们怎么和律师是这么一个关系”。为这个事情争论了很久,彭真拿黄火青没有办法,老革命啊。所以就变成后来那样,在法台上两家并列。这完全是人的因素。

  所以后来特别法庭有一个总结,是江华做的,江华讲:审判这个案子,我们是具有典范意义的,但是法庭的设置,下不为例。他也只能讲到这种程度了。

  南都:在参与全案的过程中,还有哪些审判环节和细节让你觉得从法律角度做得不够?

  张思之:我的想法是,这个案子从上层,从高层,包括两案审判指导委员会,他们选的审判员选得不好。因为你是审案子,这是个专业,你不是搞政治的。你一定要从专业的角度来选你们国家最优秀的审判员。

  但最后被政治化、群众化了,选了各个方面的人士组成一个所谓的法庭、审判员。这个审判员里面不但有些和法律不沾边,有些连怎么回事情都不知道。要他们去干什么呢?所以它就不可能审得很精彩。包括我们特别法庭,像特别法庭一个副庭长,他不懂业务,但因为他是副庭长,也要主审,自然会出一些让人看得不舒服的事情。

  比如说有位法官,在法庭上反反复复地坚持一条———张春桥,你不吭声,你沉默,就是承认对你的控诉了。他不可以这样子的,他沉默是他的权利,不能因为他的沉默就认为他认罪了。另外你比如说,有人和江青在法庭上辩论“谁怕谁”。实在是荒唐,“老娘”当时哈哈大笑。对我们来讲,这应当是教训,但他们并不这样考虑。

  2

  

  揭秘辩护小组

  

  “基本原则”:不能动定性,事实不能变

  在中央决定审判四人帮需要有律师介入后,司法部给北京派了“任务”,从北京要4个律师参加两案的审判。当时,张思之在北京律师界领导班子选举上,刚刚被选为常务副会长,另外他还领导了一个法律顾问处,被称为是“北京市的律师头”。司法部便通过北京司法局党组将任务交给了张思之,让他另外再找3个人加入辩护小组。

  这是一场根本不会胜诉、政治风险高,也不会带来好名声的辩护。当时许多法学名流和大佬,都婉言拒绝了这一请求。最终,由于原负责人陈守一因故缺席,张思之便成为17人辩护小组的组长。他们当时被安排住进国务院第二招待所,并被告知要严守秘密,甚至不能与家人联系。这一辩护组,最终共为姚文元、李作鹏、吴法宪等5人辩去了13项罪名。

  南都:在律师介入之前,你们了解中央对这个案子的定性、审判程序乃至预审结果吗?

  张思之:定性当然是清楚的,我们去的时候起诉书的草稿是给我们看的了,所有当事人的起诉书的内容都看了。因为我们这个小组成立的时候,司法部对我们有约束。

  成立一个律师组的第一件事,当然是要物色人,物色人的同时,他们就制定了一个活动原则。这个《律师小组办案基本原则》,我给它概括一些,实际上就是这么两回事:第一不能够动定性,第二事实不能变。

  南都:你以前提到这个原则时,曾经用“太糟了”来评价它。

  张思之:我当时拿到这个基本原则,第一反应是蒙了。这样我们干什么呢?还能做什么呢?它里面第一条,例如说,可以讲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请求法院从轻。傻子也可以讲这句话呀,要律师干什么呀。

  南都:当时除了定性,对于犯人的量刑已经有了大概吗?

  张思之:这个应该没有,因为后来对于这个问题争论很大。如果原来已经定了,后面就不会有争论。包括对江青判死缓在内。

  南都:在阅卷和会见当事人上,你们遇到的情况是怎样的?

  张思之:那我们不会受限制,把话讲直一点就是“毕竟是你要我来的”。

  南都:那为何辩护小组第一次看到案卷材料,距离开庭只有一周时间?

  张思之:当时个别人认为,这样的案子这么大,从国家的整体考虑需要有律师,但是事实上在运作过程当中,肯定对律师不是那么很重视。所以当时尽管律师小组成立很久了,律师们还是无事可做,因为材料不给我们看。我们当时只能通过司法部,去进行一些呼吁也好、要求也好……我们自己找谁去?两案办公室我们都不知道的。

  南都:辩护组的工作情形大体是怎样的?

  张思之:开始在国务院二招,后来转移到一招,事实上就是因为泄密的问题。在审判真正开始前,老百姓没人知道谁是辩护人,一直到起诉书公开。

  我们在二招的时候,就是律师小组自己在那里研究问题、讨论问题、考虑问题,起草几个文件,商量怎么办。在一招的时候,当然这些事情延续下来。到后来,我们就想办法介入,比如说我们去看过他们的幻灯片———看完之后感觉很失望,因为那个幻灯片完全是配合起诉书证实被告人罪行的记录,而不是一个客观的过程。这个对我们律师来说作用是不大的,因为它跟起诉书一模一样,但是我们(时间)是花在上面了。

  还有比如说我们去会见被告,时间都很短,一般都是两个多小时。因为大部分被告人都关在秦城,回来要两个多小时,所以说真正会见的时间并不多。

  南都:在开庭前会见过几次被告?

  张思之:这个不一样,开庭前陈伯达差不多是最多的,他有五六次吧。像李作鹏是两次,一般别人可能都是一次。

  南都:有一种说法,认为当时你们的辩词“都是上面定的,律师只是念念而已”,这种说法准确吗?

  张思之:这种说法绝对不是事实。辩词100%是律师起草,是经过上边要审、要定,这是事实,但并不是上面写的。我们这5份辩词都是在小组里经过反复讨论的,怎么能说是上面定的我们念念而已……

  南都:这个“上面”具体是指司法部还是两案审判指导委员会?审后会修改很多吗?

  张思之:有的有重大修改,比如说江腾蛟这个(辩护词)修改得多一些。

  先是司法部,司法部审完之后交给两案审判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刘复之在那里做办公室主任。刘复之定完之后,交给张友渔。中央定呢,是张友渔最后把关。张友渔最后定了,就定了。

  当时经过司法部也有道理,当时司法部有个专家叫贾潜,我们国家审理战犯的时候他是审判长,通过司法部实际上是通过他来审这个稿子。

  南都:律师看到的定稿主要删改在哪里?

  张思之:都是题外问题。因为定性我们谁都不敢动,那个是铁定的不能动。事实部分审的这些人他们也不敢动,他们也要尊重律师的意见。

  比如李作鹏的这个辩护词,当时有两处,一处是我讲“我们参与了法庭调查,我们认为法庭的活动是符合程序法规定的,保护了被告人的权利”。当时讲这个话的目的,不是像有些人想的那样是为了让上面听了舒服,我主要是想说我们律师有这个资格有这个权利,对你们法定活动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我们有发言权,我要争取这个发言权。

  第二个我们参加的(第二审判庭审判的)都是几个武将。我坚持一个观点,文武两边是两个集团,即使都是反革命我认为也不一样。我认为这边从法律的角度考虑,可以谅解的地方很多、可以照顾的地方很多、可以从轻的地方很多,这个需要有所表达。他们认为好像也不一定必要,所以最后这句话讲得非常委婉。

  南都:这样做会有一定的政治风险。

  张思之:是的,谁都知道这样做搞错的后果是什么。当时就是怕什么呢,怕说在政治上是不是犯什么错误了。

  南都:律师参与这样的案子做辩护,除了有政治风险,也会被视作“为坏蛋辩护”。你们遇到的情况怎样?

  张思之:当时还好,除了也有很少一部分人,讨厌我的,给我起了个外号叫“残渣律师”。意思是“四人帮”的残渣余孽,这种说法都是见了报纸的。

  南都:在多个场合中你提到,当年做两案辩护的时候,并不是个人的选择,完全是组织的安排,是因为这两方面的压力?

  张思之:你别看我现在跟你说话能张牙舞爪的,在那个时候,我典型的是一个“驯服工具”,老实得很,让干什么干什么的。作为一个制度来讲,中国的律师制度是第一次向全世界公开亮相,你总要亮着还像个样子吧。一点都不像个样子的话,中国律师以后还怎么做。

  对于我来讲,我是个专业的律师,我不能不做这样的考虑。如果万一有什么不幸,也只好是做个人牺牲,那有什么办法呢,你摊上了么。当时也只好如此,没有别的出路。

  3

  与被告的故事

  我应该对江青再耐心,为李作鹏作无罪辩护

  由于江青自己提出需要律师,同时辩护小组内也没有人愿意主动给她辩护。在最初,张思之便被指定为江青的辩护律师。在秦城监狱中,他与江青进行了一次会面。然而会见结束后,江青认为张思之“态度非常不好,又是官方派来的”,坚决拒绝了张思之为她辩护。最后在特别法庭上,江青没有辩护人,自己辩护。

  之后,张思之担任了李作鹏的辩护人,并最后通过辩护为其免去起诉书中“参与在南方另立党中央”和“谋杀毛主席的五七一工程”的两条重要罪名。最后,法庭判处李作鹏有期徒刑17年。

  案子审判完后,张思之去见了李作鹏,李作鹏将辩护小组的工作比喻为“敲边鼓”,并说自己写了首诗,20年之后再给张思之。2001年5月16日,正好20年的当天,张思之与李作鹏久别重逢。李作鹏在开门时候手上就拿着当时写的诗文。诗的题目叫做《评律师》,全诗一共四句:尊敬公正人,天知无偏心。官方辩护词,和尚照念经。遵命防风险,明哲可保身。边鼓敲两下,有声胜无声。

  南都:江青辩护人的确定过程经历了很多波折。

  张思之:你比如说让我去见江青,谁愿意呢。我当时去见韩大姐(韩学章),我是半玩笑态度,我说“韩大姐,这个看来,江青只有你去喽?”当时她就翻脸了,“给谁都可以给她绝对不可以!休想!”

  我可以坦率地告诉你,我现在看江青和那时候看江青不一样了,真的不一样了。我现在并不认为她好,但是我现在认为应该公道地、客观地、理性地去衡量这个事情,而不单是从个人的好恶出发去考虑问题。从个人的好恶出发,我当时讲过,我每个细胞里都是恨江青的。

  南都:在对待江青这个问题上,你一直有一些遗憾……

  张思之:我毕竟还是做得不好,那个时候也只能是那样了。现在这么多年了再考虑这个问题,不能拿着那个时候的想法来要求你自己,那样也不可能。但作为我来讲,我应该再耐心,我毕竟是个律师,你没有别的选择,你不是她的对立面。

  南都:和李作鹏之间的关系,与其他普通当事人有什么不同?

  张思之:我和李作鹏的关系很好,我对他没有情绪,而且我觉得他这个人可爱。

  南都:20年后再见到了李作鹏,他将那首诗如约交上,你读到时候是什么感受?

  张思之:用他的话来讲,我觉得也可以理解。我并不感觉到委屈,因为实事求是来讲,我现在也这么看,李作鹏案件当时的辩护,一点都不精彩。

  南都:你后来自己评价那场辩护“努力了,不精彩”,但事实上你已经为他辩去了两项罪名。

  张思之:那是最起码的,但是不精彩。所以人家作为当事人对你有这样那样的看法,很自然,太自然了。其实我当时还真的希望他讲得更多一些,因为后来我也是过分迁就他的身体情况。本来就律师问题我想跟他谈一次,结果还没有谈(李作鹏)就走掉了。

  南都:为何你在一篇回忆录里写“如果今天再让我来辩护这个案子,我也不会像当年一样”。

  张思之:我肯定会为他做无罪辩护,这是绝对的。

  南都:你认为他是无罪的?

  张思之:什么林彪反党集团,(李作鹏)不是那么回事,工作关系,哪有这么回事。而且我可以这么讲,如果当时毛林发生矛盾,公开了,他绝对是站在毛一边的,百分之一百是跟着毛泽东,百分之百。不可能像后来说的,他和林彪一起要密谋害毛泽东,不是那么回事。

  南都:在这样的案子中,律师只能像李作鹏诗里所提到的,充当“敲边鼓”的角色吗?

  张思之:当时只能是敲边鼓。“核心”那里第一是不敢敲,第二你也敲不上,那是肯定的。

  4

  意义

  审判无法彻底否定“文革”

  在“文化大革命”中,公检法被砸烂,律师作为“资产阶级的辩护人士”,与许多法律工作者一样被打成右派,被林彪、江青等人批得体无完肤。吊诡的是,这些律师群体噩梦的制造者,在审判庭上也不得不倚靠律师这个角色,来守卫他们的基本人权。

  这样敏感的案件中,律师常常要面对个人情感、职业信条以及国家使命的冲突。当价值观发生碰撞时,什么是可以帮助律师判断的准则?

  张思之曾言:有人让我顾全大局,我感到百思不得其解,他既然让我顾全大局,那么他得告诉我什么是大局。既然不告诉我,那么我理解我的大局就是依法办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以达到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不可侵犯,这就是我的大局,除此之外,我没有大局。

  南都:审判结束后,特别检察厅和特别法庭就撤销了。我们提出一个假设,如果“两案”的审判发生在现在,还会成立“特别法庭”吗?

  张思之:特别法庭成立的时候就非常明确,就审这一个案子。(对于假设)我认为还会有特别法庭,毕竟有“老娘”(江青)啊,毕竟有第一夫人啊。

  南都:如果放到现在,庭审会有什么变化?

  张思之:不会有什么变化,从高层来讲,不会有什么变化。当然像法庭的布置肯定不一样了,旁听的人也不会从各省市组织来了。

  南都:还会公开审判吗?

  张思之:这我不敢肯定,但如果现在来审这个案子,他们可能不会让我去。如果让我去,这个戏会唱得非常好看。那我就实事求是,我绝对不会你们说什么就是什么,我绝对不干。

  南都:至今已过去整整32年,以你现在来看,这场两案审判的意义是什么?

  张思之:如果说我们讲意义的话,两案审判可以提到一定高度来看的是什么:毕竟是从“老和尚打伞———无法无天”过渡到用法律来解决问题,这个根本性的转变是从两案开始的,而这一步应当说是很了不起的。只能说如果这一步走得好一点,就会更漂亮一些,但就它的意义来讲,还是有的,只能说并不怎么很成功……

  不太容易啊,在当时来看,有这样一个形式已经不简单了。就是说,把“用法律解决问题”作为领导思想这个转变,我觉得还是了不起的。

  南都:也有说法认为,这场审判从形式上来讲是要恢复法治、用法律手段清算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罪行,但就实际意图和效果而言,是要通过公审来彻底否定“文化大革命”……

  张思之:这种讲得不太好,因为对“文化大革命”的否定,用“两案”审判并没有解决这个问题,也解决不了这个问题。我们现在对“文化大革命”的否定彻底吗?

  南都:以你现在的看法,在受到政府和公众双重压力的案件中,律师应当怎样定位自己?

  张思之:你总该像个律师的样子吧,我们做得都不太像个律师的样子。律师有一点,自己思维需要清楚的———我不是跟政权唱对台戏,我不是反对这个政府,我是跟你们所掌握的权力发生一定的矛盾和对抗,我有责任制约,我要在这个责任上起作用;而这个作用如果起得好的话,对于这种制度恰恰是很好的帮助。

  南都记者张舟逸发自北京

  南都首席记者 韩福东   

  1981年1月2 5日,在公审两个多月后,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公开宣判。32年前的这场“共和国大审判”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最高级别的审判,虽然整个过程中仍有可商榷的诸多情节,但它代表了从“和尚打伞———无法无天”状态走向法治的努力。在某种程度上,它应验了日本东京新闻在社论中的假设:“如果这次审判成为有助于巩固现代法治国家的基础的重大试金石,那就会转祸为福。”

  外媒看公审“四人帮”

  “在中国最叫人憎恨的女人,66岁的江身着黑色毛式上衣,戴着一副眼镜,在拍摄电视的灯光下闪闪发光,看起来她更像是一个严厉的女教师。她穿过听众走到她的被告席上,一副凶相地撅着下巴。

  实际上曾同江青一道统治了中国的其他九个被告,拖着脚步走进法庭,脸上显出丧气的样子,他们的举止说明他们已经蹲了长年监牢了。他们同江青站成很长的一排。其中有几个老态龙钟,由身强力壮的带着枪的警卫扶着。”

  这是1980年11月20日,在案件开审第一天,美国合众社记者雷蒙德·威尔金森发自北京的报道内容。合众社的另一位记者龙布乐说:许多罪行都可以使被告被判处死刑。如果定了罪,这些被告都成为全世界最大罪犯。

  在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进行庭审前5天,即11月15日晚,中国外交部向外国驻北京记者公布了起诉书的部分内容。“可以说,这是极为破例的措施,中国公布与审判前国家领导人有关的起诉书的内容,这是前所未有的事情。”日本《东京新闻》在报道中说。

  中国显然注重国外记者的反应,提前向他们公布起诉书的部分内容,即是一种友善的表示。不过,外交部没有指明审讯将在什么时间开始。美联社根据一些迹象,将开庭时间错误估计为18日。其实,18日只是将完整的起诉书公之于众的日子,真正的庭审要到2天之后。这是信息尚未足够透明情况下,很容易犯的小错误。在断断续续长达两个月的庭审时间内,这些外国记者也没能如新华社记者一般,坐在特别法庭的记者席上,亲聆审判。但他们可以通过电视,了解到庭审过程。

  中国媒体对林彪、江青集团审判的报道,带有舆论一律的特征。官方的出版物与宣传品,也呈现鲜明的时代特征。国外驻华媒体的相关报道,有更多庭审细节,而且因其视角的独特性,也为我们理解这一世纪审判提供了更多维度。

  猜测:“政治审判”还是“刑事审判”

  “四人帮”(江青、张春桥、姚文元和王洪文)早在1976年10月6日即被抓捕,此时距毛泽东去世尚不及一个月。江青具有毛泽东夫人身份,而且“四人帮”在毛泽东生前深获重用,是“政治正确”的代名词。由华国锋、叶剑英、李先念等人发起的抓捕行动,因此一开始就被外媒赋予“宫廷政变”的意义。而更早些时候即已落马的林彪集团,更代表了曾被写进宪法的“接班人”梯队的覆灭。

  用法庭审判而非群众运动的方式来处理这些政治领袖,代表了一种与此前截然不同的治理思路。日本《读卖新闻》分析称,中国政府公布起诉书内容,是想通过使群众事先了解该集团的罪恶,进而避免被批评为“政治审判”,以此给人造成这次审判是依据法律进行的“刑事审判”的印象。“与此同时,主张对该集团判处重刑的法律专家和领导人的发言也非常突出。也有人推测,公布起诉书可能是出于下述考虑,即一旦被判处重刑,不至于给国民造成突如其来的打击。”

  但想要避免给外媒造成“政治审判”的印象并不容易。美国《华尔街日报》11月17日报道称,预料审讯将会延长,一直持续到12月底。“判决是预先决定的,因为不仅报纸,而且党和政府官员也都宣布被告有罪。”

  事实上的审讯时间,比《华尔街日报》预估的还要长。但在庭审之前,该报已准确得出判断:“预料被告将把他们的所作所为归罪于毛。现领导正在设法避免使这次审讯过分地损伤毛的形象。”

  毛泽东的夫人和“接班人”,都变成了“反革命”,想将毛成功切割出去,并让外国人不产生理解上的困惑,显非易事。合众社的报道认为,这次审讯是共产党人于1949年建国以来遇到的最棘手的审讯。

  日本共同社的报道称:据说,把审判林彪、江青集团限制在只追究刑事责任的中国领导机构,准备在预定于明年(1981年)初举行的党的十二次代表大会上(十二大事实上在1982年9月召开),对包括评价毛泽东在内的文化革命的思想路线方面进行总清算。在“累累尸骨”面前,党中央究竟将作出什么结论呢?

  带着这样的悬疑猜测,外媒开始了林彪、江青集团的大审报道。

  庭审:“四人帮”暴露出完全分裂的情况

  北京市正义路一号被确定为庭审现场。当天下午,“在法庭大厦外边,至少停放了100辆官方小汽车。有几百人聚集在那里看汽车到达。”合众社记者发回的报道称,政府消息今天表明,直至这次极为重要的审讯开始之前一天,江青仍然拒不认罪。

  庭审的情况通过电台和为数不多电视机,传递给了中国公众。

  1980年11月20日下午开始的庭审,当晚8时30分电视转播。“当电视上映出审判的情况时,各行各业的工作都停息了。”合众社的报道称。

  日本共同社的记者坂井在上海锦江饭店一楼大厅发现,唯一的一台电视机前,聚集了80多人,其中有中国方面的工作人员,饭店的职工和住在这里的外国客人。

  转播只持续了5分钟。“当上海文革派的头头们王洪文、姚文元和张春桥各被告出现在电视屏幕上时,人们发出吃吃的笑声。这大概是对曾经权势显赫的这些人的末路感到好笑吧。当江青女士出现在屏幕上时,观众情绪达到最高潮,中国观众一起指着画面,发出‘啊’的惊奇声音。真没有想到,人们对囚犯江青夫人昂首挺胸走到被告席上,竟如此吃惊和愤怒。几位上了年纪的干部模样的中国人一边悄悄地交流,一边深有感慨地注视荧光屏。”

  第二天晚上的庭审转播,依然是外媒和中国观众的视觉盛宴,而且比第一天详尽了很多,时间长达一个小时。“江青在距电视弧光灯仅几英尺的地方显出的胆怯和迟疑不决的神情,与她昨天傲慢地抱着蔑视态度进入法庭的神态形成鲜明对照。”路透社的报道还注意到,毛的前政治秘书陈伯达进入法庭的形象是“很可怜的”,他是坐着推车离开法庭的。而“四人帮的智囊”张春桥则“看来最无悔罪之意,在检察官员问他‘你是张春桥吗?’的时候拒不作答。”

  庭审实况不仅在国内放送。一个小插曲是,在免费向国际转播两次审讯内容之后,中国“出于商业考虑”改变了做法。据法新社报道,美国哥伦比亚广播公司获得北美的独家发行权,售价为40000美元。日本一家电视台获得在日发行权。

  在庭审进入一周之后,日本《东京新闻》报道称,从被告们的态度来看,迄今基本上分三个类型:积极合作型(王洪文、吴法宪等被告)、自我辩护型(姚文元被告)、拒绝回答型(江青、张春桥被告)。过去炫耀团结的“四人帮”已暴露出完全分裂的情况。但看来这不是突发的事件,而是法庭通过预审已充分掌握了的事情。

  评价:“首次选择合法途径庭审失败者”

  外媒对林彪、江青集团审判的评价,比国内来得更为复杂多元。

  哈佛大学法学院中国问题专家孔杰荣(他是马英九的博士导师),在接受纽约时报采访时,将这次庭审与二战后的纽伦堡审讯作了对比,认为两者有相似之处:被告都是千百万人所憎恨的,他们已造成的伤害是绝对无法补偿的。“中国正在努力做的事情是非常重要的,最主要的是它正在努力按照法律程序来处理一项政治案件。在过去,中国领导人倒台后所遭到的命运是:不经审讯就被秘密流放,被折磨致死,也有的自杀。”孔杰荣在作出肯定评价后,又批评了中国律师的表现,“律师的作用仍受很大约束。其实,今年在中国亲眼见过审判的外国人说,中国律师仍把自己的作用局限在要求给予宽大处理方面,他们不向国家办理的案件提出异议,不盘问起诉证人或请自己的证人。在中国同在日本一样,人们认为,凡最后受审的人大概都是有罪的。”

  美联社的报道,对中国辩护律师的批评更加不客气。“迄今为止,辩护律师一直是胆怯和软弱无力的,没有对这次国家起诉的案件提出异议,他们的作用看来仅限于为坦白认罪的被告要求宽大处理。律师的工资是由国家付给。”

  另一位哈佛大学中国法律问题专家杰罗姆·艾伦·科恩,则对美联社表示,对“四人帮”的审判是“政治上的胜利者在对政治上的失败者进行审判。”他认为,重要的是,中国目前的领导人承认了法律的力量,并且已经决定采取搞无政府主义的“四人帮”肯定不会采取的行动。虽然法律程序远没达到民主国家的司法标准,但对中国仍有巨大意义。“这个统治集团在当前时代中,首次选择通过合法途径来对失败者运用法庭审判。”

  承认进步的评价中,也夹杂着“有罪推定”、“未审先判”等负面批评。但外媒并没回避中国政府的辩解。“人们显然对被告怀着满腔仇恨,部分是因为人们的个人经历,部分是因为官方宣传机构的贬辱运动。”合众社的报道称,政府授意展开的仇视“四人帮”的运动,在全国各地报刊和广播中正方兴未艾。共产党持乐观态度,认为审讯“四人帮”标志着一个民主和法治的新时代的开端,并否认了关于法庭不按法律程序办事以及对罪行未审先判的说法。

  政论家梁厚甫在香港明报刊发题为《美国人看审四人帮》的文章,结尾总结说:“案件一经开审,美国人就感觉到,如眼前一剂清凉散,前疑尽解。”这当然是比较夸张的说法,但整体上,说外媒对审判所预示的前景抱持乐观态度,庶几无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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