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希同受审(资料图)
保外就医后的陈希同(资料图)
昨晚7点左右,新华社发布消息:
陈希同因患癌症,于2013年6月2日病亡。陈希同,男,83岁,于1998年7月31日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6年。2006年5月31日保外就医。
简历
陈希同(1930—2013),男,四川安岳人。1948年进入北京大学中文系学习并参加中国民主青年同盟。1949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曾任北京市西单区街道工作组组员,北京市公安局内二分局十二派出所副所长,内二分局人事股副股长、文书股股长、秘书。
1953年后 在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工作,任刘仁同志秘书,北京第一机床厂车间党支部副书记。
1963年后 任北京市昌平县委农工部副部长、县委副书记。“文化大革命”中受冲击,下放劳动。
1971年后 任北京市昌平县十三陵公社(农场)革委会副主任、马池口公社党委书记。
1973年后 任北京市昌平县县委副书记、县革委会副主任、县委书记、县革委会主任。
1979年 任北京市副市长。
1981年 任中共北京市常委书记、副市长。
1983年 任北京市委副书记、市长。
1988年 任北京市委副书记、市长,国务委员。
1992年10月 当选会上当选为中央政治局委员。
1992年12月 当选为中共北京市委书记。
1995年4月 因北京市副市长王宝森(1995年4月5日开枪自杀)经济犯罪案引咎辞去中共北京市委书记、常务委员职务。
1997年9月 被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查明有侵吞贵重物品、腐化堕落、牟取非法利益、严重失职等问题,报中共中央批准,被开除党籍。
1998年7月31日 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玩忽职守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6年。
犯罪事实
因贪污、玩忽职守被判16年
陈希同任北京市市长、市委书记期间,自1991年7月至1994年11月,在对外交往中接受贵重礼物22件,总计价值人民币555956.2元,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公,由个人非法占有。
陈希同任北京市市长期间,于1990年和1992年指使、纵容王宝森(时任北京市副市长)动用财政资金,在北京市八大处公园和怀柔县雁栖湖畔修建两座豪华别墅,违规建造别墅及购置设备款共计人民币3521万元。
陈希同任北京市委书记后,自1993年1月至1995年2月,经常带情妇某某与王宝森等人,到两座别墅吃住享乐,两座别墅成为陈希同、王宝森享乐的场所。其间,耗用服务管理费人民币240万元,吃喝挥霍公款人民币105万元。
1998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对中央政治局委员、北京市委书记陈希同贪污、玩忽职守案作出终审裁定:判处有期徒刑16年。
狱中生活
要求被拒绝,会大喊大叫
陈希同是“四人帮”之后被监禁的最高级别的官员之一。
在监狱里,有时候因为自己的要求被看管人员拒绝,陈希同会大吼大叫,称自己是“北京的大贪污犯老陈”。
2004年,陈希同曾因健康问题,被紧急送往北京复兴医院。这次突然发病后,陈希同向相关部门领导写信,以“心跳异常、心血管供血不足等老年疾病”为由,要求“保外就医”。后经协调,自2006年8月下旬起,陈希同获得有条件的保外就医。
自2009年4月中旬开始,79岁的陈希同在住进北京医院高干病房救治后,院方多次发出病危通知。
当时,陈希同已是直肠癌晚期,还有并发的心脏病,基本只能依靠药物维持生命。
查办陈希同案件大事记
1995年4月 陈希同因王宝森案件引咎辞职。
1995年9月 中共中央十四届五中全会作出决定,将陈希同清除出政治局和中央委员会,保留党籍以观后效。
对其经济问题,继续进行审查。
1997年8月29日 中纪委决定并报中央批准,开除陈希同党籍。
1998年2月27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贪污和玩忽职守罪,决定将陈希同依法逮捕。
1998年7月31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陈希同有期徒刑13年,
以玩忽职守罪判处陈希同有期徒刑4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赃物没收上缴国库。
1998年8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对陈希同贪污、玩忽职守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新华社电、《羊城晚报》、央视)
(原标题:陈希同因癌病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