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临时工!”正在浙江理工大学攻读法学专业的大二学生魏煌雄,在看到陕西延安城管暴力执法事件的发展后觉得非常困惑。延安城管回应称,两名涉事城管是无正式编制的“临时工”。
“为什么出事的总是临时工?临时工在法律上有什么定义?我会被成为一个临时工吗?”魏煌雄翻查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没有找到“临时工”一词。他跑去问老师,“老师笑而不答,看起来挺无奈的样子”,魏煌雄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尽管可能希望渺茫,魏煌雄还是决定投出自己那块“小石子”。6月8日上午,他向人社部寄出了申请信息公开的特快专递。
魏煌雄告诉记者,他向人社部申请公开两项内容,一是在行政机关的认知管理系统中,“临时工”的定义是什么?二是在人社部的统计数据中,目前在行政机关中到底有多少临时工,占多大比例?
已成历史的临时工
屡屡成为“挡箭牌”
近年来,在各类引人关注的新闻事件中,总是不乏临时工的身影,他们是打人或者吸毒的城管、发飙骂人的警察、捐赠劣质自行车的慈善组织“过期”官员、开豪车套军牌的司机、暴力拆迁的受雇人员……总之,临时工,是非在编的、不正式的、有需要随时可以离开的人。
殊不知,备受各单位欢迎的、招之则来挥之即去的所谓“临时工”,早在上个世纪90年代已成为历史,不复存在。
1995年劳动法颁行之后,法律上已经没有正式工、临时工之区分,只有合同期限长短之分。
1996年劳动部办公厅在给辽宁省劳动厅《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复函中,非常明确地表示,劳动法实施后,在用人单位各类职工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经不复存在”。
临时工,十几年前既然已经在法律上消失,像魏煌雄这样对临时工好奇却又在现行法上完全不得其门而入,也就毫不出奇了。
尽管法律上消失了,但在近年来各类负面事件中,临时工却频繁出现在公众视野。
对此,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邸瑛琪曾尖锐地指出,一些单位需要用临时工,来完成正式人员不愿做、不会做、不屑做、不想做的事情。而“一些单位用临时工,就是为了方便转嫁责任,也就是说他们从一开始就打算利用临时工来推脱责任”。
但在编制不足的情况下,临时工这样的编外人员似乎又完全不可或缺。
法治周末记者多次到基层执法机构采访,都听到事多人少、案多人少的抱怨,在有些地方违法态势严峻之时,人手紧张的矛盾非常突出,一个人管一大片区域,客观上根本无法兼顾。怎么办?作为编外人员而聘用的临时工就这样产生了。
此前在延安市城管监察支队当协管员的史锐就向记者抱怨说:“我们也就是临时工,什么苦的、累的、不好的活都由临时工做,但一出事就拿临时工当挡箭牌,这是一份费力不讨好的活。”
临时工履职违法
用人单位难逃其责
“身为临时工是没有执法权的,他们凭什么上街执法?”
延安城管执法事件引发对“临时工”执法权限的大讨论,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沈岿教授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说,在上述讨论之前,更值得探讨的是政府的边界问题。
“城管是否应该管摊贩、如何去管理摊贩,直接决定了需要多少人手,如果是一个大政府,自然人手需求量就多,而如果政府的边界小点,稍微让多一点给社会,人手的需求量自然就少。这实际上是政府边界的问题。”沈岿说。
在对临时工现象的讨论中,呼吁借清理临时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声音也见诸于媒体。
有评论称,一定程度上,政府部门赋权给临时工的职责,往往与过多介入到市场和社会的领域相重叠。在此意义上,政府机构改革需要将应该剥离的职能真正转移给市场和社会,政府的“临时工”应该转变为企业和社会组织的“正式工”。
对于公众关心的执法权问题,沈岿对法治周末记者解释,在实务中执法时,无论是编制内还是编制外人员,都是得到行政机关授权或者委托去执行行政权力的,除非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对某些执业提出明确要求(例如法官要求通过司法考试具有法律职业资格),否则将推定编制内外人员在对外执法时权限都是一致的。
在执法过程中,违法执法造成损害时,首先也是由行政机关对外承担责任,而非由具体执法的工作人员来担责。之后才是内部责任追究。“法律规定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区分编制内编制外工作人员。”沈岿说。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副院长刘尔铎也指出,原则上政府雇佣的人员,不管是正式工,还是临时工,都应该是代表政府向社会提供服务,在服务、管理过程中出现了问题,政府是要负责任的。因此,政府在选择、管理协管员时应该精心挑选,保证政府施政的高效性和服务性。
拿“临时工”说事
关乎政府部门诚信
延安城管暴力执法事件引发社会热烈讨论时,中国人民大学政府管理与改革研究中心副主任唐钧注意到,网络上对事发后城管部门的“临时工”说辞的关注度,甚至超过了执法事件本身。
“近些年来‘临时工’在负面事件中高频率出现,现在网民有一种普遍的心态,就是不相信,从开始质疑到越来越反感。”唐钧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他认为,这与许多事件中政府信息的公开透明度有关。
为什么会不信任?因为一些事件中临时工被推出来,后来证实并非真正的责任人。而有些事件中,信息不完整甚至断尾,涉事的临时工要么开除要么辞退,就此了事,再无下文。
“很多事件可能临时工真是直接责任人,但临时工出事,难道没有领导责任、没有监管责任吗?公众对这样的问责自然是难以满意的。”
在唐钧看来,这实际上关乎政府诚信,现在网络上充斥着各种对临时工的戏谑和当局声明的不屑,公众不信任情绪一直在蔓延,这实际上已标示了政府部门的诚信危机。
就连刚上大二的“90后”学生魏煌雄都难以对“临时工”说辞满意了。向人社部寄出公开临时工数量的申请后,他穿上了自己特意制作的衬衫,上面写着“I’m not 临时工”。
对临时工现象“开刀”
仅有法律法规还不够
几乎是在延安城管暴力执法事件发生的同时,南京开始发力治理“临时工”之乱。
南京市政府发布《关于严格规范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管理的意见》,对于编外人员乱象,实行问题控制、公开选聘、实名管理。规定行政机关编外人员不得超出行政编制的10%,而使用编外人员较多的公安、城管等部门重点管理,要求实行实名制管理,并制定薪酬待遇标准、分组管理具体办法。
这意味着,在南京,编外人员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想用多少用多少的时代终结。
与南京市对滥用乱用编外人员现象“开刀”相呼应,在广东,6月1日开始实施的《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明确要求,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杜绝“合同工”、“临时工”等无执法资格人员上岗执法。
实际上类似的举措早在一些地方就有施行,尤其是在与老百姓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相关执法岗位,提出执法资格要求一般较其他岗位要高。
早前北京曾取消交通协管员贴条的权力,因为协管员不是正式的执法人员,没有调查取证权,自然也没有处罚权。
2010年河南对六百多名有执法过错的民警追责,还明确规定凡从事执法工作的民警,必须取得相应执法岗位的执法资格。
在国家层面,对此问题也早有重视。国务院早在2008年就下发了《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专门强调了严格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时任国务院法制办政府法制研究中心副主任的赵振华谈及此问题时提到,“对被聘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合同工、临时工,要坚决调离行政执法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