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办理新房入住手续时被告知要缴费近万元

2013年11月19日15:02  天山网

  天山网讯(记者高丽媛报道)新疆克拉玛依市民蔡先生盼了两年终于盼到了新房交工,然而他去办理入住手续时,却被告知需要交纳13个月的物业费、电梯施工使用费、垃圾清运费等近万元的费用后,才能办理相关手续。这段经历让蔡先生既郁闷又气愤。

  11月10日,蔡先生致电本报热线不解地说:“为啥我还没入住新番开发商就要向我收垃圾清运费电梯使用费不是已经算在物业费之内了吗为什么还要单独收费真想不通。”

  居民反映>>>

  交房前收费类目多,金额大

  蔡先生告诉记者,他购买的新房在市区西月潭小区日和园。11月10日上午,他接到开发商新疆鸿升房地产公司打来的通知交房的电话,对方要求他办理入住手续时需缴纳近万元的费用。这笔费用包括了2000元装修保证金、13个月的物业费、暖气费、垃圾清运费及电梯使用费。

  “小区里只有光秃秃的树枝,很多设施都不完善,这种环境能符合收物业费的标准吗何况我们小区还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就算交物业费,业主最多也只能交半年的。”蔡先生说。

  据了解,像蔡先生这样不明白交费情况的市民并不少。

  “克拉玛依网·强市论坛”的网友“我是风儿你是沙”11月10日在网上发帖:“接到电话,要我下周一带10000元拿钥匙。群里朋友对这10000元做了这样的解释:暖气费(房子面积×5.6元×6月)物业费(房子面积×1.5元×13月) 装修押金2000元 垃圾费300元电梯费450元,约等于1万元。人还没有住进去,就有垃圾费电梯费450元根据规定,电梯费已经包含在物业费里,请不要再单列出来收费。”

  该贴一经发出便引起不少网友的关注,网友们都对如此收费表示质疑。

  网友“风雨掠过”回帖说:“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或未经业主(使用人)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行收取各种类型押金、保证金等担保性的费用。”

  开发商回应>>>

  每笔费用都有收取理由

  带着蔡先生及网友的多重疑问,11月11日上午12时38分,记者到蔡先生提到的新疆鸿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分公司了解情况。

  在鸿升公司二楼的办公大厅内,前来办理交房手续的市民排起了两条长龙。该公司售房部工作人员王秀荣说,由于物业公司负责人请假休息,所以业主的质疑由她代答。

  王秀荣告诉记者,公司在通知业主拿钥匙时确实提到业主应根据自家房屋面积的大小,准备一万元左右的费用以备缴纳各类费用。

  她说:“暖气费不由物业公司代收,而是由供热公司在小区办公楼内设立的临时办公点进行收取。至于物业费,我们收取的是2013年12月1日至2014年12月30日期间的费用。目前,小区内除了草坪要等到明年开春再栽种之外,其他条件已符合收取物业费的标准。我们现在按照物业服务等级提供二档服务。”她认为,物业公司并不存在乱收费的情况。

  对业主提出质疑的450元电梯使用费,王秀荣也作出解释。“这笔费用是小区物业向业主所聘请的装修公司收取的,暂由业主代缴。因为装修过程中,装修公司需要拉运水泥、沙子等既重又脏的建材,会对电梯造成污染及损坏。”

  当记者提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并没有规定装修期间使用电梯需要另付费的内容时,王秀荣表示:“业主或施工方也可以不缴这笔费用。如果不缴费,那么在装修期间施工方不能使用电梯,只能走楼梯。”

  随后,记者提出要查看小区物业有关电梯使用费收取标准及许可收费的文件,王秀荣表示自己不太清楚这个情况,具体问题还得问物业公司。

  对为何要收取300元垃圾清运费,王秀荣解释说:“以前在其他的小区就发生过这样的事:业主承诺装修后会将建筑垃圾清运干净,但事后不少业主将垃圾堆在单元门口不予处理,最后还是由物业自己出钱清理了垃圾。因为有了先前的教训,再加上业主自己找车清运垃圾也比较麻烦,所以为了业主着想,我们这次决定收取业主300元垃圾清运费,在业主装修结束后,由物业统一安排车辆将建筑垃圾清运完毕。”

  关于装修保证金的问题,王秀荣说,收取装修保证金是为了保证业主不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公共设施。物业公司收取这笔保证金,并根据实情进行相应扣罚的最终目的是为防止装修违规,确保大多数业主的利益。待业主装修完房屋,经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检查没有问题后,业主即可申请退还装修保证金。

  相关链接>>>

  物业收费管理办法

  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业主(使用人)对房屋进行装修,应当在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向物业服务企业告知。通过约定或以协议的方式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及损坏公共财产的赔偿办法。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组织不得向业主(使用人)收取装修管理费的任何名目的费用。房屋装修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圾应由业主(使用人)自行清运,需要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的,由双方协商确定费用。

  第十六条:前期物业服务费按月收取,成立业主大会的,业主委员会可与物业服务企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前预收,预收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七条: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或未经业主(使用人)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行收取各种类型押金、保证金等担保性的费用。

  律师分析>>>

  收费要审批

  就业主和物业公司双方争议的问题,记者采访了新疆先觉律师事务所吕卫华律师。

  吕卫华分析,业主的质疑涉及了购买新房交付物业费、垃圾清运费等多个费用的收取问题。

  他说:“总体上说,所有收费均应有收费主管部门的审批,居民可以要求物业公司出示政府审批的收费文件或收费依据。如果没有经过政府审批,那么收费就是不合法的,居民可以拒交并向相关主管部门投诉。”

  关于上述费用收取的相关法律规定,吕卫华说也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一、原则上各项收费应当自新房交接时收取,因新房交接后,房屋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均由开发商转移至业主,业主开始享受与房屋有关的暖气、物业等服务,并履行相关缴费义务。

  二、蔡先生所说的电梯使用费、装修垃圾清运费和装修保证金,如果开发商在与购房业主的合同中没有进行约定,原则上是不能向业主收取的。因为以上各项费用是在假定业主违法的情况下提前收取的,并不符合法律规定,有些费用有强制消费嫌疑。

  业主如想维权,必须先查看开发商及物业公司是否有相关收费许可,也可以到相关主管部门查询。另外,业主也应仔细查看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及相关补充合同,在开发商具备相关许可的情况下再看双方有无特别约定。

  如果没有相关收费许可,也无特别约定,业主可以选择向相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者通过诉讼解决。

  (原标题:克拉玛依:办理新房入住手续时被告知要缴费近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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