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在国内不少地级市召开的“两会”上,申报“较大的市”屡屡被提及。在广东,惠州、佛山、东莞、中山都有意申报,惠州更是在《政府工作报告》中第一次明确提出;在省外,如江苏常州,市政府甚至将争取成为“较大的市”列入2014年30个重点工程之中。值得一提的是,相关资料显示,温州已连续27年在全国“两会”上申请被批准为“较大的市”,其锲而不舍的精神和决心可见一斑。
到底什么是“较大的市”?它能为当地带来哪些利好?审批放开后可能带来的影响该如何规避?南方日报记者为此专访相关专家,对上述问题进行解读。
南方日报记者 张学斌 实习生 伍美红
地市申请为何锲而不舍?
案例:从1987年以来的二十多年间,每年全国“两会”前夕,温州都会专门为一个建议或议案做准备,那就是请求国务院批准其成为“较大的市”。
专家解读:“较大的市”是一个法律概念,是为了解决地级市立法权而创设的。地级市一旦获得“较大的市”地位,就拥有了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权。
近期,不少地级市的“两会”召开,南方日报记者统计发现,目前至少有近20个城市传出申报“较大的市”的意向,其中大部分城市获得了所在省的支持,如江苏常州、镇江等。个别城市如三亚、九江,系之前由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提出。
每年全国“两会”期间,都有不少代表、委员“上书”,建议自己所在的城市能够获批“较大的市”。温州堪称对“较大的市”最热衷的城市之一,从1987年以来的二十多年间,每年全国“两会”前夕,温州都会专门为一个建议或议案做准备,那就是请求国务院批准其成为“较大的市”,用温州人的话这叫“不懈坚持”。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逐步增加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的市数量”,这被视为“较大的市”重启审批的信号,不少地方为此下了大气力。最近,江苏常州市政府将争取成为“较大的市”列入“2014年30个重点工程”之中,其重视程度可见一斑。
据介绍,“较大的市”这个概念最早出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条规定中,专指由国务院批准为“较大的市”的城市,不包括直辖市、省会市和经济特区所在市。这些“较大的市”,当初都是地级市。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主任、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小军教授长期关注研究此事。他向南方日报记者解释,“较大的市”是一个法律概念,是为了解决地级市立法权而创设的。
按照宪法、地方组织法等法律的规定,地级市没有立法权。在此背景下,产生了最初的“较大的市”制度。设立“较大的市”,初衷主要是解决地方政府的政治地位,其中最实际的就是立法权。许多城市申请“较大的市”,也是为了获得地方立法权,使得自己的“文件”得以上升为“法”。
国务院共四次审批了共19个“较大的市”。其中,重庆因升格为直辖市而不再是“较大的市”,目前国内实际存在的经批准的“较大的市”只有18个。1993年,徐州、苏州有幸上榜,之后20多年再未有城市获批。近些年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推进,越来越多城市的人口、区域、经济都发展壮大,一些城市对地方立法权的需求愈发迫切。
杨小军认为,国家立法一般都比较概括,这给地方立法留下了一定的细化补充空间。此外,一些地方改革创新效果显著,对那些未在全国推行的好做法,地方可以先行先试,通过立法将其固定下来。
“文件”变“法”有何好处?
案例:“较大的市”青岛因地制宜制定了一些法规,较好地保障了市民权益。如《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规定,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低于14℃的,供热单位全额退还取暖费。
专家解读:“较大的市”享有立法权,可以制定一些适合地方经济发展的规范性文件,以此针对性地调节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矛盾,一定程度上保障地方的自主性改革,同时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
“珠三角有几个城市经济发展得好,但经济实力与法律地位不相适应。比如佛山,它的经济实力、人口数量可能不比周边有立法权的城市差多少,但不是‘较大的市’。”广东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宏观研究处处长、研究员谭炳才认为,城市治理需要法制化,有能为大多数人接受的法律,并依法管理,是提升社会自我治理能力的重要一环。
“各地如此积极的原因,主要是为了获得地方立法权。”专家介绍,立法权对于地方政府来说具有很大的吸引力。比如招商引资,地方扶持的相关政策文件一旦上升为法律,对投资者来说更具说服力;在城市管理、土地审批等方面进行制度创新方面,一旦地方政府有了立法权,这些制度更容易落地。
杨小军解释,“较大的市”享有立法权,可以制定一些适合地方经济发展的规范性文件,以此针对性地调节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矛盾,一定程度上保障地方的自主性改革,同时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同时,当地人大有权在不抵触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自主创设新的行政许可事项。
此外,“较大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必须报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才能施行。但“较大的市”制定人民政府规章,无需报经批准就可以直接施行。
青岛是我国首批“较大的市”。在业内人士看来,青岛因地制宜制定了一些法规,都较好地保障了市民权益。《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规定,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低于14℃的,供热单位全额退还取暖费。《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规定,用户对水费有异议的可以向供水企业提出,供水企业不答复的,用户可以拒绝交纳水费。
去年,广东省环保厅对珠三角城市空气质量的排名中,佛山屡次“垫底”。据媒体报道,在2014年省“两会”期间,针对大气污染问题,佛山市市长刘悦伦坦言,除了车多、制造业企业多等因素外,佛山不属于较大的市、没地方立法权,对黑烟车缺乏严格处罚措施,造成大气治理效果不理想。
做好“笼子”再放开审批?
案例:有些“较大的市”也曾行使权力不当。如随地吐痰罚款,有了地方立法权后,个别“较大的市”将罚款金额上升到20元钱甚至50元,专家认为这是在滥用权力。
专家解读:适度放开“较大的市”审批前,要先造好“笼子”,完善相应制度并保障制度得以落地,从而防止“较大的市”行使权力不当,给自己扩大处罚的权限。
“我不认为各地能大批量申请成为‘较大的市’,这个概念是我国现行立法制度的一个‘例外’,数量过多就没意义了。”在杨小军看来,“较大的市”是特殊情况下的变通,既是特殊,也是变通,所以不会大批量地产生。
根据以往的规定,设立“较大的市”要依据地方经济总量、人口总量、城市规模、地方特色等指标;还有一些城市虽然不大,但很特殊。“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到了‘较大的市’,这无疑是一个明确的重启信号。按照这个要求,相关部门会重新开始启动实际操作,但目前还没看到具体规定。从一句话变成一个制度,需要一个过程。”杨小军表示。
早在1984年,黑龙江齐齐哈尔就成为“较大的市”。如今在当地论坛上,一些网友对齐齐哈尔的经济发展不是特别满意,“很多城市的发展速度已超过了我们,如果再不找出切实可行的发展方向,我们就不可能再作为‘较大的市’了。”
在杨小军看来,之前成为“较大的市”的十几个城市,都是“能升不能降”,一旦给了地方立法权,很难再收回。二十多年后的今天,如果按照原来的规定,一些此前获批的城市可能已不符合“较大的市”的规定,一些符合条件却挤不上去的城市急得“干瞪眼”。他建议实行一个动态流动机制,实行动态审批和管理,有进入也有退出。
“有些‘较大的市’也曾经行使权力不当,给自己扩大处罚的权限。”杨小军以随地吐痰罚款为例,有了地方立法权后,个别“较大的市”将罚款金额上升到20元钱甚至50元,他认为这是在滥用权力。
杨小军提出,需冷静思考,规范地方立法权的使用,事先造好“笼子”,也就是制度建设。比如某项罚款,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了处罚上限,一旦这个上限被地方突破,要有相应制度来追究。他认为要分“三步走”——一是完善相应制度,二是保障制度得以落地,然后才是适度放开“较大的市”审批。
(原标题:“较大的市”究竟是个什么“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