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规定物业未与业主签协议不得收取小区停车费

2014年08月21日09:03  齐鲁网 收藏本文

  来源:齐鲁网作者:张雯婷我来说说复制链接2014-08-21 09:03:08 [提要]日前,济南市物价局下发了《关于普通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收费等有关问题的提醒告诫书》,强调物业在未签订车辆看管协议的情况下,不得强行提供车辆看管服务并收取费用。

济南规定物业未与业主签协议不得收取小区停车费

济南规定物业未与业主签协议不得收取小区停车费

济南规定物业未与业主签协议不得收取小区停车费

  齐鲁网济南8月20日讯 日前,济南市物价局下发了《关于普通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收费等有关问题的提醒告诫书》,对济南普通住宅小区的停车收费行为进行规范,强调物业在未签订车辆看管协议的情况下,不得强行提供车辆看管服务并收取费用。

  未与业主签协议 物业不得收取小区停车费

  根据规定,济南室内各区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动用车库停车服务费基准价格为35元/辆·月,可上浮10%,下浮不限。但是,有市民近期投诉,部分住宅项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涉及与停车服务相关的约定中,出现了收费项目名称与政策不符,收费标准超出政府指导价等现象。

  鉴于上述情况的普通住宅项目将陆续进入收房阶段,物价部门提醒,市区范围内物业服务企业,在与业主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时,按现行文件规定予以纠正,在服务过程中认真执行停车服务收费政策。

  车辆看管服务,是物业服务企业面向有车辆看管要求的业主提供的特约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可根据业主需求和自身条件决定是否提供车辆看管服务。提供车辆看管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相关业主另行签订车辆看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收费标准。未签订车辆看管协议的,不得强行提供车辆看管服务并收取看管费用。

  小区物业改造门禁 必须征得业主同意

  2012年8月1日,市物价部门开始实施《济南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在此之前,已经通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车辆看管的,仍按原合同执行,合同到期后按照现行政策执行。

  住宅小区门禁系统属于相关业主的共有设施设备,根据《物业管理调理》第十一条规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已建成普通住宅小区新装门禁系统或者需要对原门禁系统进行更新改造、技术升级的,应当事先就新装或者更新改造、技术征集的费用预算、资金来源、门卡配发、维护运行等相关事宜,征求相关业主同意后方可实施。

  《济南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实施前,已经就配发出入卡达成协议的,仍按原协议执行。

  对不认真进行对照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价部门将针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原标题:济南规定物业未与业主签协议不得收取小区停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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