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主题:商业秘密
生活中常听到“商业秘密”这个词,什么内容算商业秘密?离职员工保守商业秘密有何限制?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发放了保密工资,就能要求离职员工履行保密协议吗?近日,我省多个法院审理了涉及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的案件。
■记者 虢灿 通讯员 杨秀勇 蒋华玉
案例1
原东家认为其泄密
离职高管被起诉索赔百万
公司技术副总李某离职,入职时曾签订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每月多发600元工资作为保密工资。离职后,李某申请劳动仲裁,而原东家提请了仲裁反申请,以没有保密为由,要求李某赔偿违约金100万元。近日,该案在长沙中院二审宣判。
2014年9月27日,长沙人李某入职长沙芙蓉区某科技公司,担任技术副总。
半个月后,双方签订了《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李某保守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公司的商业秘密,保密期限自离职之日起3年,公司在支付工资报酬时给付保密费用,公司无须在李某离职时另外支付保密费。其后,李某收到的工资中,每月600元作为保密工资。
一年后,李某以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双方终止劳动关系。李某离职后,公司没有支付过竞业限制补偿金。
此后,李某向长沙市芙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前公司支付加班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经济补偿等共计15万多元。
而科技公司向仲裁机构提请了仲裁反申请,认为李某没有保守商业秘密,违反了此前签订的保密协议,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100万元。仲裁机构裁决公司支付李某9万多元,驳回了双方的其他仲裁请求。科技公司不服,起诉到芙蓉区人民法院。
芙蓉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科技公司主张其已在发放工资中支付了每月600元的保密工资,即竞业限制补偿金,而根据《劳动合同法》“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规定,竞业限制补偿金应在劳动者离职后按月支付,因此,科技公司主张其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发放时间及方式均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认定其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竞业限制协议对李某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此外,科技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李某入职了其他同行公司以及向别家公司泄露了公司机密的行为。科技公司应承担举证不利之后果。因此,一审法院对科技公司主张李某支付违约金100万元的诉请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科技公司支付李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9万多元,驳回了科技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科技公司不服,上诉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长沙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2
拿走员工计件表
女工被起诉泄密索赔15万元
在公司工作8年多的计件女工,因为偷拿领导办公室的员工计件统计表格,放到车间给其他员工看,不但被公司开除,还被起诉到法院,索赔其泄露商业秘密造成的十多万元损失以及以补贴形式发放的养老保险金。近日,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该案。
年过五旬的郴州人刘某在郴州某电子公司工作多年,工资由固定工资和计件生产奖等组成,每月1000多至2000多元不等。2008年8月到2016年11月间,刘某的工资条上没有任何养老保险扣款或者补贴养老保险的记载。2016年11月起,工资条上增加了养老保险扣款217元。
2017年6月的一天,刘某趁人不备,从管理人员办公室拿走了员工生产计件统计表,把这个表放到了车间让同事传阅。随后,公司报警,刘某返还了计件统计表。此后,该公司解除了与刘某的劳动关系。
几天后,刘某通过劳动仲裁确认了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以此为由,要求公司补缴2008年8月至2016年10月的养老保险。为此,该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返还以补贴的形式发放的养老保险金1.9万元,同时赔偿窃取公司机密造成的损失13万元。
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公司主张自2008年刘某进入单位上班以来,以补贴的形式将社会养老保险单位应缴纳的部分发放给了她,但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公司要求刘某返还1.9万元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电子公司主张刘某盗窃了公司商业机密,并造成了损失13万元的事实,但刘某只是拿走计件统计表,之后又还回,此行为虽有不对,但该计件统计表只是用来记录员工完成了多少生产任务,并不是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且电子公司诉称的损失13万元也是与公司有经济合同关系的相对方以公司延迟交货为由要求公司承担的违约金,与刘某拿走计件统计表没有因果关系,因此,电子公司要求刘某赔偿因拿走计件统计表造成的损失13万元也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桂阳县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电子公司的诉讼请求。
电子公司不服,上诉到郴州中院。郴州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3
收买高管,窃取专利技术图纸
5人因侵犯商业秘密获刑
一公司生产产品所使用的技术图纸与另一公司的技术图纸完全相同率达90%以上。雷同率如此之高,纯属巧合?近日,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侵犯商业秘密案件。
被告人罗某、邓某等人于2014年11月成立“神月公司”。罗某通过邀请某科技公司在职人员即被告人刘某全家外出旅游、微信转账及给付现金与加油卡等方式将刘某收买,为其提供某科技公司专利产品的技术图纸等商业秘密资料。
2015年1月,罗某还招聘某科技公司离职后未超过保密协议约定期限的被告人涂某、李某为其公司的技术人员。2015年1月至2016年11月期间,罗某和邓某利用与某科技公司相同的专利产品技术图纸,组织涂某、李某等人,生产与某科技公司相关产品实质相同的产品,销售给各地的钢铁及铝业公司,为其牟利,给某科技公司造成损失95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等人非法使用其掌握或获取的商业秘密,或利诱或违反商业秘密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罗某、邓某设立公司,利诱、招募他人为其提供、非法使用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为其公司牟利,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某、涂某、李某在共同犯罪中听从他人安排,为其提供、非法使用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邓某、涂某、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向公安机关退赔被害单位损失30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五被告人七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追缴犯罪违法所得。
律师说法
遵守竞业限制,可要求经济补偿
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刘明律师介绍,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比如生产配方、设计图纸、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等。
而为了保护商业秘密,公司会要求掌握一定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通过合同约定的员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者在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如果以盗窃、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窃取商业秘密,或披露、使用这些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由于竞业限制是对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权的限制,因此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约定竞业限制的,用人单位需要给离职员工按月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离职员工违反约定,单位可以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如果没有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的金额,而员工又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根据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员工可以要求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作为每月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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