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市政府召开的燃煤锅炉整治部署工作会公布《哈尔滨市2018年度燃煤锅炉整治实施方案》。根据《方案》,哈市现役燃煤锅炉明年1月1日起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到2020年,哈市具备改造条件的燃煤电厂和大型集中供热燃煤锅炉将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今年,道外区、阿城区、双城区建成区内2017年保留的10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将全部淘汰,实现“清零”。
燃煤锅炉位置将精确至经纬度
《方案》明确,今年,哈市各区、县(市)将进一步对辖区范围内燃煤锅炉进行排查,并逐台登记造册,建立管理台账,燃煤锅炉位置要具体到经纬度信息。
淘汰燃煤锅炉工作推进期间,各区、县(市)政府要结合集中供热规划、供热供气管网敷设计划、天然气供应等,合理制定淘汰燃煤锅炉实施方案,在严格执行燃煤锅炉淘汰标准的基础上逐台推进实施淘汰。对于需要改造的燃煤锅炉,相关部门要逐台确定这些燃煤锅炉的改造承接方式。
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清零”
根据《方案》,预计年内,哈市基本淘汰各县(市)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内102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基本淘汰9区9县(市)建成区以外公用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村委会、学校、医院、养老院等)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779台。
今年哈市还将启动淘汰9区建成区具备“并网、改气、改电、废弃拆除”等条件的1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计划淘汰量为97台。
哈市现役燃煤锅炉明年1月1日起将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特别排放限值,是与污染物排放国家标准对比,更高更严格的排放要求);到2020年,具备改造条件的燃煤电厂和大型集中供热燃煤锅炉也须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淘汰推进不力、未按期完成将被问责
《方案》要求各区、县(市)对燃煤锅炉开展日常和专项执法检查,加大检查力度、频次。逾期未完成淘汰任务的燃煤锅炉单位,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依法查处,实施强制拆除;拒不拆除并网、排放不达标的供热燃煤锅炉单位,将依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依法吊销其《供热许可证》,并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燃煤锅炉达标改造的单位,要分别按期向当地环保部门报送燃煤锅炉自行监测报告。环保部门将开展专项督查,依法依规进行监督性监测,对排放不达标的燃煤锅炉,要依据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依法启动按日计罚。
哈市还将严格对各区、县(市)政府等有关部门燃煤锅炉淘汰工作进行考核。淘汰工作推进不力、未按期完成淘汰工作的将被严肃问责,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党政机关、国有企业环境违法问题和监管缺位、徇私枉法等行为,将按规定移送纪检监察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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