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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赣州市南康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17人涉黑案宣判

江西赣州市南康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17人涉黑案宣判
2018年10月29日 14:12 检察日报正义网
原标题:江西赣州市南康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17人涉黑案宣判
  正义网赣州10月29日电(通讯员何龙)近日,由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饶某等17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一案公开宣判。
  该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指派了2名检察官组成办案团队提前介入,引导取证,对公安机关未移送的6名漏犯进行了追诉;同时落实分案审查、逐案审查机制,对移送审查起诉的34人中17人单人单起犯罪、临时起意犯罪等情形予以依法剔除,最终认定该组织涉黑成员为17人。
  据了解,以饶某为首的犯罪组织自2014年起,共实施了19起犯罪行为,其中开设赌场1起,敲诈勒索2起,故意伤害6起,聚众斗殴1起,寻衅滋事8起,妨害公务1起,致16人受伤,损毁他人财物31189元。上述犯罪行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和谐稳定和群众的生活、生产秩序。
  在案件审查期间,该院查明该组织存在成员较多、骨干成员固定、其他参加者众多、层级分明、组织结构严密等犯罪集团特点,遂依法指派了2名检察官组成办案团队专项办理该案。 
  最终,法院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等数罪并罚,判处首要分子饶某有期徒刑20年;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等数罪并罚,判处首要分子陈某有期徒刑15年。其他15名骨干成员和一般参与者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其他罪行被分别判处14年至3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共计95万元,罚金60万元,追缴犯罪所得12.5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2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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