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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发公众号擅用名人照片 演员靳东获赔12万

旅行社发公众号擅用名人照片 演员靳东获赔12万
2018年10月29日 18:46 新京报
原标题:旅行社发公众号擅用名人照片 演员靳东获赔12万

新京报讯(记者 刘洋)沈阳青年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简称沈青旅)在微信公众号文章中擅自使用演员靳东的照片,并进行旅游服务宣传,被靳东告上法院索赔。新京报记者10月29日获悉,朝阳法院审理认定沈青旅侵犯了靳东肖像权,一审判决向靳东书面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2万元。

靳东。    图/视觉中国

公号文章加广告被指侵权

靳东起诉称,其是中国内地演员, 曾参演过《温州一家人》、《伪装者》、《鬼吹灯之精绝古城》、《秋雨》、《日出》等多部影视剧、电影、话剧,并荣获“最具实力男演员”等多重奖项,肖像已具有一定商业价值。2017年5月,靳东得知沈青旅在其官方认证的微信公众号“沈阳青年国际旅行社”上发布了题为“她二婚嫁给了男神靳东!别人说她不配,却没看到她的无怨无悔”的文章,该文章擅自使用了带有靳东肖像的照片12张,为沈青旅经营的旅游服务项目进行广告宣传,具有明显营利目的。作为一名演艺人员,靳东一直以来都将维护个人积极健康形象作为工作重点之一,并担任过诸多知名品牌的形象代言人。而沈青旅在未经靳东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在对外商业推广过程中使用靳东的照片,极易使大众误认为靳东与旅行社之间存在某种合作关系或其他直接关系,这与时事明显不符,也是对靳东的极大不尊重。

另外,靳东方面认为,沈青旅擅自将其肖像用于旅游服务领域进行商业宣传的行为,影响了靳东的正常商业代言工作,对靳东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旅行社在全国公开发行报纸上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30万。

被告认为已超出维权范围

庭审中,沈青旅答辩表示不同意靳东的全部诉讼请求。其认为侵权构成要件之一是盈利目的,这是很重要的前提。靳东作为非常知名的演员,他的各种肖像在搜索引擎中广泛存在,靳东对于此种状况应当是明知的,沈青旅认为搜索引擎中的肖像已被靳东默认为同意公众使用。

被告认为,作为公众人物,其应对自己留存在搜索引擎中的肖像有包容义务,但靳东诉请的金额显示其动机已超出维权范围,形成事实上的“名人效应暴利”,对社会主流价值观构成重大侵害。

在涉案文章中,记者看到,这篇本为讲述“爱情”的文章,放了很多张靳东的照片,在文章最末写着“最好的爱情,是互相成就……”文后又加了一句“是时候计划2017旅行了!”然后附有被告旅行社热线电话。

法院判决构成侵犯肖像权

经审理,关于被告主张的“靳东在搜索引擎中的肖像已被靳东默认为同意公众使用,故不具有商业价值”的抗辩,法院认为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从涉诉文章内容及被告公司性质、经营范围可以看出,文章是对被告经营的旅游服务业务的推广,因此使用靳东照片属于从事与经营有关的宣传活动,具有营利目的。因未经过靳东同意,因此构成对靳东肖像权的侵犯。

关于经济损失,法院综合考虑了靳东的职业身份、沈青旅的经营性质及该公司使用靳东肖像的具体情节,酌情判处金额。

朝阳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靳东青旅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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