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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乘互殴致公交坠江 遇难者家属:过多指责无意义

司乘互殴致公交坠江 遇难者家属:过多指责无意义
2018年11月02日 23:38 新京报

  原标题:司乘互殴致重庆公交坠江 遇难者家属:过多指责无意义

  10月28日,重庆万州区长江二桥上一辆22路公交车与一辆红色轿车撞击后,坠入长江。

  经过6天的搜寻、救援、打捞和调查,11月2日,重庆万州宣传部门通报称,经调查摸排,明确15名驾乘人员身份,先后打捞出13名遇难者遗体并确认身份。

  车载行车记录仪及SD卡被打捞出水后,公安部门对数据进行恢复,提取到的车内监控视频显示,事发前,公交司机冉某与女乘客刘某争执并互殴,致车辆失控。

这是11月1日拍摄的重庆万州坠江公交车打捞现场。截至11月1日15时,已找到13名遇难者遗体,身份已全部确认。    新华社发  这是11月1日拍摄的重庆万州坠江公交车打捞现场。截至11月1日15时,已找到13名遇难者遗体,身份已全部确认。 新华社发

  乘客错过下车站与司机争吵互殴

  警方走访以及结合恢复后的公交车内部监控视频显示,10月28日5时1分,公交公司早班车驾驶员冉某(男,42岁,万州区人)离家上班,5时50分驾驶22路公交车在万达广场发车。

  9时35分,乘客刘某在龙都广场四季花城站上车,其目的地为壹号家居馆站。由于道路维修改道,22路公交车不再行经壹号家居馆站。当车行至南滨公园站时,驾驶员冉某提醒到壹号家居馆的乘客在此站下车,刘某未下车。当车继续行驶途中,刘某发现车辆已过自己的目的地站,要求下车,但该处无公交车站,驾驶员冉某未停车。

  10时3分32秒,刘某从座位起身走到正在驾驶的冉某右后侧,靠在冉某旁边的扶手立柱上指责冉某,冉某多次转头与刘某解释、争吵,双方争执逐步升级,并相互有攻击性语言。

  10时8分49秒,当车行驶至万州长江二桥距南桥头348米处时,刘某右手持手机击向冉某头部右侧,10时8分50秒,冉某右手放开方向盘还击,侧身挥拳击中刘某颈部。随后,刘某再次用手机击打冉某肩部,冉某用右手格挡并抓住刘某右上臂。

  10时8分51秒,冉某收回右手并用右手往左侧急打方向(车辆时速为51公里),导致车辆失控向左偏离越过中心实线,与对向正常行驶的红色小轿车(车辆时速为58公里)相撞后,冲上路沿、撞断护栏坠入江中。

  调查显示,驾驶员冉某事发前几日行为无异常。事发前一晚与父母一起用餐,未饮酒,21时回到自己房间,精神状况正常。

  事发时天气晴朗,事发路段平整。车辆打捞上岸后鉴定显示正常,排除故障导致车辆失控。

  两人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 涉嫌犯罪

  根据调查事实,乘客刘某在乘坐公交车过程中,与正在驾车行驶中的公交车驾驶员冉某发生争吵,两次持手机攻击正在驾驶的公交车驾驶员冉某,实施危害车辆行驶安全的行为,严重危害车辆行驶安全。

  冉某作为公交车驾驶人员,在驾驶公交车行进中,与乘客刘某发生争吵,遭遇刘某攻击后,应当认识到还击及抓扯行为会严重危害车辆行驶安全,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行车安全,将右手放开方向盘还击刘某,后又用右手格挡刘某的攻击,并与刘某抓扯,其行为严重违反公交车驾驶人职业规定。

  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之间的互殴行为,造成车辆失控,致使车辆与对向正常行驶的小轿车撞击后坠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因此,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的互殴行为与危害后果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两人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涉嫌犯罪。

  涉事司机乘客是否故意犯罪?

  专家认为乘客涉嫌故意犯罪,司机不应以故意犯罪论处

  新京报记者梳理发现,全国多地发生过乘客与司机“动手”的事件。9月28日下午1时,合肥一乘客误以为公交车司机在自己上车后报复性刹车,挥拳打向公交车司机。

  10月28日,北京一女乘客与公交车司机发生争执,用牛奶击砸司机。该乘客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刑事拘留。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表示,对正在驾驶中的司机无端施以暴力攻击,足以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罗翔分析,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涉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的区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种故意犯罪,交通肇事罪则是一种过失犯罪。

  罗翔介绍,乘客与驾驶员发生争执互殴发生重大事故,存在两种情况:一是殴打行为足以致驾驶人员失去对车辆的有效控制,从而直接引发交通事故的;二是殴打行为不足以致驾驶人员失去对车辆的有效控制,但引发驾驶人员擅离驾驶岗位进行互殴,导致车辆失去控制,进而间接引发交通事故的。

  对于第一种情形,乘客殴打行为直接导致了车辆失控,危及了公共安全没有争议;对于第二种情形,车辆失去控制造成交通事故是由驾驶人员擅离职守直接所致,但乘客的殴打行为又是引发驾驶人员擅离职守与其对殴的唯一原因。

  罗翔表示,据万州坠江公交车事件通报,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的互殴行为与危害后果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两人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其中乘客刘某的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但司机冉某的行为不宜以故意犯罪论处。

  安理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郑传锴解释说,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已经死亡的人,不能再审理并定罪量刑。

  司乘隔离能否保障驾驶安全?

  专家认为公交车乘客多,二者隔离,能有效防止类似事情发生

  刘丽云(化名)是北京一名已有将近20年驾龄的公交车司机。在她看来,除了对驾驶人员自身的应变要求和素质之外,硬件方面的保护尤为重要。有隔离功能的公交车驾驶室此时就会变成一个“保护层”,能够减少和避免乘客对司机的干扰,确保整车人的安全。

  此外,她也介绍,目前北京公交车上都会配置安全员,在车厢内有突发情况发生后,安全员相较司机能够更及时地对突发事件进行处理。

  在中国道路运输协会汽车驾驶员工作委员会主任范立看来,事故的发生与司机、乘坐的乘客以及公交车、道路状况等多个因素都有关联,应该综合看待。

  范立认为,一个合格的驾驶员应该能有效、理智地处理类似的突发情况,面对威胁驾车安全的突发事件,应该迅速停车或采取措施来确保整车乘客的安全。此外,作为交通参与者的乘客,也应该提高自身的素质和安全意识。

  范立也提到,目前全国大部分公交车都无法做到乘、驾人员隔离。但面对公交车庞大的乘客人群,难免会遇到突发情况,如果驾驶区和乘客区更好地隔离,能够有效防止类似事情的发生,确保安全。“这样的硬件条件是必须的。虽然它的利用率未必会很高,但一旦有紧急情况发生,它能够以防万一。”

  遇难者家属:过多指责无意义

  在这次事故中,周小波的身份有些特殊,他既是一名救援队员,也是一名遇难者家属。作为重庆万州蓝天救援队的副队长,周小波是最早赶到现场参加救援的人之一。

  10月28日上午,周小波和其他队员一同到场参加救援。后来确认他的父亲也在坠江的公交车上。

  万州官方在11月2日上午公布了公交车坠江的原因,周小波也得知了调查结果。作为遇难者家属,周小波说,发生这样的事故,家属们都感到万分悲痛,但也要勇敢坚强地面对。

  公交车坠江共导致13人遇难,2人失联,起争执的司机冉某和女乘客刘某也都在坠江的车上。提起事故原因,周小波认为,“不应该这样做,有话好好说,不论是司机还是乘客不要有过激的行为。”

  事故原因公布后,不断有网友指责女乘客及其家属。周小波向新京报记者表示,结果已经造成,也不应该对女乘客的家属进行攻击,“他们家里也有人遇难,再进行过多的指责没有什么意义。希望有了这次教训,不论是司机还是乘客都汲取教训,不再引发类似的矛盾。”

  新京报记者 康佳 倪兆中 刘洋 王巍 吴为

责任编辑:张玉

万州坠江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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