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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养老金期间死亡 遗属可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领养老金期间死亡 遗属可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2018年11月15日 14:17 新京报

  原标题:领养老金期间死亡,遗属可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新京报快讯(记者 吴为)11月15日,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条例(征求意见稿)》对养老保险遗属抚恤待遇申领作出规定,个人在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可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具体申领程序为,遗属应当在60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死亡职工的死亡证明、与死亡职工的关系证明,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规定向其遗属支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并从死亡次月起停发基本养老金。遗属逾期不报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停发基本养老金,并责令其退还多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拒不退还的,取消享受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资格。

  在工亡待遇领取程序方面,条例拟规定,工亡职工的近亲属可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申领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本人身份证件、与工亡职工的关系证明。

  申领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需要提供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承诺书。属于孤儿、孤寡老人的,提供民政部门或者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

  此外,条例还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领作出规定,个人依法申请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待遇的,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本人身份证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规定核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责任编辑:王亚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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