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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出品方称已给董颖达署名,将积极应诉

《影》出品方称已给董颖达署名,将积极应诉
2018年11月18日 22:00 新京报
原标题:《影》出品方称已给董颖达署名,将积极应诉

新京报讯(记者 张赫 滕朝)昨日,作曲家董颖达发文称电影《影》使用了自己团队创作的音乐,却并没在电影片尾署名。多次交涉无果后,董颖达决定将《影》的出品方乐视影业告上法庭。11月18日,乐创文娱就作曲家董颖达诉其侵权一事发表声明,称会积极应诉,全力配合相关部门的鉴定和调查。

乐创文娱表示,董颖达团队的配乐与出品方、导演的创作理念未能达成一致,随后出品方另行聘请委托吴立群(捞仔)重新为电影创作,并使用了捞仔版本的配乐。因此,公映版电影署名捞仔,同时也为董颖达进行了“前期作曲”的署名。

乐创文娱发表声明,称已为董颖达女士进行了“前期作曲”的署名。


声明中还强调对方提出署名权主张后,出品方与董颖达方一直进行积极沟通、说明情况。对于董颖达团队的起诉,乐创文娱表示将积极应诉,并全力配合有关部门对于有争议配乐的鉴定和调查。

律师说法


对此,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虎向新京报记者表示,在此类案件中,首先要确认《影》公映片中所使用的音乐,是否与董颖达团队所制作音乐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所谓实质性相似是指,对方是否用了歌曲的独创性部分。即便歌曲所使用的部分在某些方面有些区别,但在独创、个性、特点等方面完全一致,或者百分之八九十相同的话,也构成实质性相似。在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的前提下,极有可能侵犯署名权。”

新京报记者 张赫 滕朝 编辑 郭冠华 校对 郭利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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