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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非法收购象牙制品 终审获刑九年六个月

男子非法收购象牙制品 终审获刑九年六个月
2018年11月26日 15:34 新京报

  原标题:男子非法收购象牙制品 终审获刑九年六个月

  新京报讯(记者 左燕燕)48岁河北无业男子雷某,涉嫌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一审被判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新京报记者今日(26日)获悉,北京二中院终审裁定,驳回雷某上诉,维持原判。

  2017年10月初,雷某通过微信,以20万元的价格从莫某(另案处理)处购买象牙制品,莫某通过快递向雷某发货,后上述象牙制品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涉案的象牙制品共16.753千克,价值69.8 万余元,均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亚洲象或核准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非洲象特有。

  此外,雷某还于2017年11月初,通过微信联系以2.6万元的价格,从他人处购买4.42千克经鉴定价值为18.4万余元的象牙制品,上述象牙制品被公安机关查获。当月8日,被告人雷某被警方抓获。

  2018年9月14日,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雷某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雷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且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鉴于雷某系犯罪未遂,依法对其减轻处罚。一审法院根据雷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作出上述裁定。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责任编辑:张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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