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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兴贪官”李学元由无期减刑至22年

北京“大兴贪官”李学元由无期减刑至22年
2018年12月22日 10:49 新京报

  原标题:“大兴贪官”李学元由无期减刑至22年

  新京报讯(记者 刘洋)12月20日,北京市法院审判信息网披露了“大兴贪官”李学元的刑事减刑裁定书。据介绍,北京市大兴区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李学元利用职权为企业承揽业务等提供便利,受贿近千万元被判处无期徒刑。目前,因其在狱中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裁定减为有期徒刑22年。

  1961年生的李学元是北京市人,研究生文化,原系北京市大兴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曾任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党委书记、大兴区建设委员会主任、大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现在北京市监狱服刑。

  法院审理查明,李学元于2000年至2011年间,利用担任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党委书记、北京市大兴区建设委员会主任、北京市大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的职务便利,为17家单位或个人提供帮助,先后共计收受17家单位或个人给予的人民币923万元、美元3.5万元(折合人民币235820.3元)、欧元1.3万元(折合人民币114480.4元)、英镑4000元(折合人民币59331.2元)及钻戒一枚(价值人民币26万余元),以上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90万余元。

  2012年12月,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李学元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根据此次披露的刑事裁定书,北京市监狱以罪犯李学元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劳动态度端正,能够完成劳动任务,曾获监狱奖励为由,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李学元2014年12月、2016年4月分别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7年1月获得监狱表扬奖励。罪犯李学元积极执行财产性判项,赃款赃物已全部退缴,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北京市高院遂作出刑事裁定,将李学元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22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原判附加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

  新京报记者 刘洋

责任编辑:赵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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