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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企涨薪不得超效益增幅 禁违规设福利项目

北京:国企涨薪不得超效益增幅 禁违规设福利项目
2018年12月29日 22:25 新京报

  原标题:北京:国企涨工资不得超效益增幅,禁违规设福利项目

  新京报快讯(记者 沙雪良)国企工资总额增幅在经济效益增幅内确定;所有工资性收入一律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不得违规设立福利性项目;每年定期向社会披露企业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接受公众监督……《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今天发布,明确改革国企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和管理方式,完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管理,健全工资分配监管体制机制。

  未实现保值增值,工资总额不增或下降

  《意见》提出,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国企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完善国企工资分配监管体制,促进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

  在工资总额决定机制方面,《意见》提出,改革工资总额确定办法,完善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按照“效益增工资增、效益降工资降”的原则,根据企业年度经济效益情况,合理确定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增长或下降幅度。

  具体来说,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适度下降,具体降幅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确定。企业按照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确定工资总额,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

  对于工资效益联动指标,《意见》提出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和行业特点,按竞争类、特殊功能类、城市公共服务类等分类确定工资效益联动指标。主要联动指标包括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等。

  竞争类国企工资总额预算实行备案制

  《意见》提出,全面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对竞争类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实行备案制,但未建立规范董事会、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内控机制不健全的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认定,其工资总额预算应实行核准制。

  对其他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实行核准制,但已建立规范董事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机制健全的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其工资总额预算可实行备案制。

  所谓“工资总额”,是否包含津贴、补贴?《意见》对此予以明确,工资总额是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工资性收入一律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在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管理方面,《意见》明确,国有企业集团应合理确定总部工资总额预算,其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应低于本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意见》提出,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合理拉开工资分配差距,调整不合理过高收入。国有企业可对关键技术岗位的优秀人才实行年薪制并设立企业年金。

  “国有企业应调整优化工资收入结构,逐步实现职工收入工资化、工资货币化、发放透明化。”《意见》要求,严格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将所有工资性收入一律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以其他形式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不得违规设立福利性项目。

  国企超发工资将处理企业负责人

  在监管方面,《意见》提出,加强和改进政府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和调控,将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定期向职工公开,接受监督。

  在信息公开方面,《意见》要求,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国有企业每年定期将企业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相关信息向社会披露,接受公众监督。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国资监管等部门,定期对国企执行工资收入分配政策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规发放工资、滥发工资外收入等行为。对企业存在超提、超发工资总额及其他违规行为的,扣回违规发放的工资总额,并视违规情形对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纪律、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据介绍,《意见》适用于由北京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参照执行。《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新京报记者 沙雪良

责任编辑:吴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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