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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未批准建设的村民住宅或被拆除

北京:未批准建设的村民住宅或被拆除
2019年02月28日 09:51 新京报

  原标题:北京:未批准建设的村民住宅或被拆除

  新京报快讯(记者 李玉坤)《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修订草案)》2月28日提交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进行二审。记者从会上了解到,修订草案提出,未批准建设的村民住宅,不符合村庄规划的,将被责令限期拆除。

  具体来说,未经批准使用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的,符合村庄规划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补办审批手续;不符合村庄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有租金收入的,没收租金收入,并处租金收入一倍的罚款。

  此外,修订草案提出,建设工程未取得规划许可证件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证件许可内容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违法收入将按照违法建设出售所得价款计算,违法建设未出售或者出售所得价款明显低于周边同类型房地产市场价格的,执法机关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参照委托时周边同类型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确定。

  新京报记者 李玉坤

责任编辑:张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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