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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简单把犯罪未成年人“还”家长或无法挽救

新京报:简单把犯罪未成年人“还”家长或无法挽救
2019年03月08日 17:05 新京报

  原标题:精确研判未成年人犯罪诱因,挽救才能“有的放矢”

  每年“两会”时,之前的社会热点也经常成为代表委员们讨论的焦点。2018年以来,媒体报道了多起低龄化未成年人恶性犯罪案件,数次引发公众对低龄少年犯罪问题的讨论。这股讨论热潮也延续到了今年的“两会”上。

  全国政协委员、天津市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悦群表示,“对涉罪未成年人,永远都应该立足于教育挽救,而不是处罚犯罪。”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教委副主任倪闽景则提出具体的矫正思路:构建精密的罪错未成年人研判机制,对罪错未成年人的家庭环境、心理健康状态、违法犯罪动机和原因等进行深层次探究。王悦群委员还建议,建立强制性亲职教育制度、推广引入社区服务令制度等。

  检察机关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处理,主要秉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鉴于此,在具体案例中,比起在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上打转,我们更应该考虑的是如何对这类未成年人进行帮教、干预和事前预防。而很多代表委员在“两会”场合的建言,无疑为有针对性的施策提供了参考。

  拿建立精密的罪错未成年人研判机制来说,细致了解未成年人的家庭、心理状况和犯罪动机,对不同情况进行分类处理,确实很有必要。也只有找到具体原因,事前预防和事后挽救才能“有的放矢”。

  今年2月最高检发布《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中提出“探索建立罪错未成年人临界教育、家庭教育、分级处遇和保护处分制度”,也是着眼于根据不同情况、不同阶段、不同程度,进行不同的处理方式。

  按照《刑法》第17条规定,对罪错未成年人通常的处理方式是“责令家长或监护人管教”。但揆诸现实,很多未成年人犯罪背后都或多或少有家庭教育不当的影子,甚至有些家长或监护人本身就存在很多问题。如果简单地把犯了罪的未成年人“还”给家长或监护人,有时无法达到挽救的目的,甚至容易再次走向犯罪。也因如此,最近的几起案例,特别是“12岁男孩弑母”等恶性案件中,涉罪未成年人被释放、返回学校,在舆论场上引发了强烈反弹。

  家庭教育缺位的情况下,司法该如何补位?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根据政府收容教养的原则性规定,但其并没有给出太多具体指导。所以,确实该基于精准研判分类处理,也补齐现有处理方式的短板。

  我看到王悦群委员提议:管好“熊孩子”需要形成合力,积极促进党委领导、政府支持、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未成年人犯罪帮教社会化体系建设。事实上,她提到的,也是我们当下实践中正在探索的方向。

  近年来,我所在的广东英德检察院,会同当地政法委、教育局、司法局、公安局、团委、妇联等机构,与学校合作建立了一个封闭式、准军事化管理的学校型社会化帮教基地。基地成立以来至2019年3月,已经接纳学员529人,其中89.1%是低龄化涉罪未成年人。

  在保护隐私的前提下,对基地的每个孩子都会做详细评估,针对他们的犯罪原因、成长经历、家庭情况等方面进行调查,再根据评估结果制订具体的帮教计划。在基本文化课之外,或侧重亲职教育、或侧重法制意识、或进行心理干预、或进行行为矫正——孩子的特点不同,帮教重点也不同。帮教结束后,会帮助其联系复学或介绍爱心企业,解除他们回归社会的后顾之忧。

  同时,基地也成为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样本库,通过分析犯罪原因有针对性地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做到事先预防。例如针对过早辍学导致的未成年人犯罪,在社区、乡村开展各项控辍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孩子们“失控”。

  总之,未成年人犯罪不单单是孩子一个人的错误,其中家庭教育缺位、社会不良影响、执法疏忽等都可能导致未成年人走向犯罪深渊。因此,对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加以探究,并对症施策地教育、挽救孩子,也应该成为包括家庭、社区、政府、司法机关在内的全社会的责任。

  □邓扬城(广东省英德市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主任)

责任编辑:张义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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