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苟兴龙代表:对“校园贷”定罪从严量刑从严

苟兴龙代表:对“校园贷”定罪从严量刑从严
2019年03月10日 20:02 检察日报正义网

  原标题:苟兴龙代表:对“校园贷”定罪从严量刑从严

 全国人大代表,西华师范大学教务处处长、化学化工学院教授苟兴龙 全国人大代表,西华师范大学教务处处长、化学化工学院教授苟兴龙

  正义网北京3月10日电(检察日报全媒体记者戴佳)全国人大代表,西华师范大学教务处处长、化学化工学院教授苟兴龙今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两高”应总结各地办理“校园贷”“套路贷”案件的经验,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明确案件性质认定标准、证据要求及审理原则,对“校园贷”定罪从严、量刑从严。

  “一个大学生原本贷了8000元,陷入‘校园贷’设下的陷阱后,家长为其还款30万元,然而借贷公司又依据所谓的‘合同’向法院起诉学生要求还款80万元。近期,四川某地检察院已经受理了这起‘校园贷’案件。”苟兴龙告诉记者,作为一名教师,当了解到“校园贷”的巨大危害后,他对学生身陷“校园贷”泥潭十分心痛,为此他用了一年时间对“校园贷”和“套路贷”进行深入调研,在这次两会上提交了《关于严厉打击“校园贷”“套路贷”的建议》。

  “一些年轻人追求享乐、盲目攀比、超前消费、过度消费,容易成为‘校园贷’的受害者。”苟兴龙说,对此,家庭和学校应对学生加强教育,使学生树立勤俭节约意识和理性、科学的消费观念。学校要加强网络安全教育、金融安全教育和法治教育,增强学生的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同时,应成立法律援助中心,为学生及家长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与服务。

  “应加强借贷平台资质审批备案,提高民间借贷公司注册门槛,要求其缴纳一定数额保证金(如20万元以上)。对所有营业的民间借贷公司进行备案,一旦查明有套路贷情形者,立即罚没保证金,并取消公司营业资格。”苟兴龙认为,国家应进一步明确借贷平台、社交媒体、微商APP、互联网安全、金融安全等的监管职能部门,实行问责制,压实监管责任。有关部门可以设立民间借贷联合监管组或建立打击“套路贷”联席会,协同监管,联防联控。同时,建立实时监测机制,一旦发现“校园贷”“套路贷”嫌疑,立即查处,将其扼杀在萌芽状态,减少受害人的损失。

  苟兴龙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进行充分调研,总结各地办理“校园贷”“套路贷”案件的经验,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明确案件性质认定标准、证据要求及审理原则,为各地办案提供指导。加强网络安全及互联网金融立法,制定民间借贷条例,适度放宽“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和适用范围,加大对不具备办理借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和个体的检查惩治力度。对违法犯罪行为加大打击力度,定罪从严,量刑从严。

  “希望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征信系统,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形成联防联控联打体系,充分运用金融、行政、司法等手段整治‘校园贷’,严厉打击‘套路贷’。”苟兴龙说。

责任编辑:张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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