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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炜判刑:为有关单位个人在企业经营上提供帮助

鲁炜判刑:为有关单位个人在企业经营上提供帮助
2019年03月26日 21:05 中国青年报

  原标题:鲁炜案,有了新消息

  今天(3月26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中宣部原副部长鲁炜受贿一案,对被告人鲁炜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鲁炜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鲁炜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7年,鲁炜利用担任新华社党组成员、秘书长、副社长,北京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北京市副市长,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任,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副主任,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中央宣传部副部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网络管理、企业经营、职务晋升及工作调动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他人非法收受、索取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200万余元。

  鲁炜的案子从他被查开始就受到舆论的关注。2017年11月21日,鲁炜落马。《中国纪检监察报》随即发表文章称:十九大闭幕不到一个月就拿下“首虎”鲁炜,就是“清除一切侵蚀党的健康肌体的病毒”的决心和定力的最好明证。

  2018年2月13日,鲁炜被“双开”。官方对鲁炜的批评十分严厉:鲁炜身为党的高级干部,理想信念缺失,毫无党性原则,对党中央极端不忠诚,“四个意识”个个皆无,“六大纪律”项项违反,是典型的“两面人”,是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知止,问题严重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与经济问题相互交织的典型,性质十分恶劣、情节特别严重。

  经查,鲁炜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阳奉阴违、欺骗中央,目无规矩、肆意妄为,妄议中央,干扰中央巡视,野心膨胀,公器私用,不择手段为个人造势,品行恶劣、匿名诬告他人,拉帮结派、搞“小圈子”;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群众纪律,频繁出入私人会所,大搞特权,作风粗暴、专横跋扈;违反组织纪律,组织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收钱敛财;违反工作纪律,对中央关于网信工作的战略部署搞选择性执行;以权谋色、毫无廉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海运仓内参”(ID:hycplb)注意到,在鲁炜被“双开”后不久,其任职过的多个单位就此事表态。2月13日,中央宣传部召开专题会议,传达学习党中央关于给予鲁炜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的决定。其中专门提到,要以鲁炜为反面教材,在全体党员干部中开展警示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引以为戒,筑牢思想防线,遵纪守法,守住底线。要坚持对腐败“零容忍”,坚决查处违纪违法行为,持之以恒抓好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实施细则贯彻落实,使全面从严治党常态化。中央网信办也表示,坚决拥护中央对鲁炜严重违纪给予开除党籍和公职的决定,坚决清除鲁炜对网信事业造成的恶劣影响。

  2018年5月,安徽省召开省委常委会专题会议,讨论通过《中共安徽省委关于以鲁炜等案件为反面教材在全省党员领导干部中开展“讲忠诚、严纪律、立政德”专题警示教育的安排意见》。

  值得注意的是,这个会议把鲁炜当成反面典型,对党员干部作出警示教育。会议指出,以鲁炜案件为反面教材,联系安徽省发生的陈树隆、杨振超、周春雨等案件,在全省党员领导干部中开展“讲忠诚、严纪律、立政德”专题警示教育,是“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的“先期动作”,是“讲重作”专题警示教育的“深化动作”,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实际动作”。

  正如《中国纪检监察报》所说,“鲁炜接受组织审查,不仅彰显了巡视利剑的强大威力,更对腐败分子形成了强大震慑,不要以为昨天犯的事今天就无人再问,不要以为自己能够捂着盖着相安无事,该领受的惩罚迟早会来。”

  资料来源:新华社、中纪委网站等

责任编辑:赵明

鲁炜纪律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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