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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编二审:医学临床试验应取得伦理委员会同意

人格权编二审:医学临床试验应取得伦理委员会同意
2019年04月20日 12:25 北京青年报

  原标题:人格权编二审:医学临床试验应取得伦理委员会的同意

  2019年4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在北京召开,本次会议对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进行了二审。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草案第789条规定了对有关科研机构等为开发新药或者发展新的治疗方法进行人体试验的要求。有的常委会委员、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开展人体试验活动,涉及人格权保护,必须进行严格规范,保护受试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草案二审稿将此类活动的规范范围扩大为“为研制新药、医疗器械或者发展新的预防和治疗方法”的所有活动。

  同时新增规定,开展此类活动,除经主管部门批准外,还应取得伦理委员会的审查同意。

  草案二审稿还删除了有关禁止向受试者支付任何形式的报酬、但可以给予必要补偿的规定。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孟亚旭

责任编辑:赵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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