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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居民基本医保取消个人账户不降低待遇

国家医保局:居民基本医保取消个人账户不降低待遇
2019年06月04日 20:37 新京报

  原标题:国家医保局:居民基本医保取消个人账户,不降低医保待遇

  通过推进门诊统筹进行替代实现。

  新京报快讯(记者 吴为)6月4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政策解读,针对 “取消个人(家庭)账户”政策,明确城乡居民医保个人(家庭)账户取消并不会降低居民的医保待遇。

  国家医保局指出,此前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社会上有观点对文件中“取消个人(家庭)账户”的理解并不准确,给参保人员带来一些困惑。

  国家医保局表示,居民医保个人(家庭)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在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制度建立初期对培育个人参保意识、促进个人参保缴费、迅速扩大参保覆盖面等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这一方式还存在一定局限性,而且随着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提高和保障能力增强,实践中其弊端逐步显现。

  一是额度很小,保障不足,实际上难以起到门诊保障的作用。二是共济能力差,仅限于个人或家庭使用,还削弱基金整体保障能力。三是易诱发滥用。居民医保门诊保障向门诊统筹过渡和转换,相较于原有的个人(家庭)账户,可以在全体参保人中实现互助共济,提高居民医保基金的共济能力,符合社会保险风险共担的基本原则,有利于为参保人提供更加公平的医保待遇,为解决上述弊端提供了实现途径。

  《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明确,实行个人(家庭)账户的,应于2020年底前取消,向门诊统筹平稳过渡;已取消个人(家庭)账户的,不得恢复或变相设置。

  对此,国家医保局表示,城乡居民医保个人(家庭)账户取消并不会降低居民的医保待遇,而是通过推进门诊统筹进行替代实现的。门诊统筹有利于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共济能力、增强基金共济效应,能更好地保障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为参保群众提供更多实实在在的权益。

责任编辑:闫宏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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