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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部委:严控公立医院数量 为社会办医留发展空间

十部委:严控公立医院数量 为社会办医留发展空间
2019年06月12日 12:05 中国新闻网

  原标题:十部委:严控公立医院数量和规模 为社会办医留足发展空间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王贺胜 图片来源:中国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王贺胜 图片来源:中国网

  中新经纬客户端6月12日电 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12日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王贺胜介绍说,截至2018年底,社会办医疗机构数量达到45.9万个,占比46%。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0部委印发的《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严格控制公立医院数量和规模,为社会办医留足发展空间。

  社会办医疗机构数量占比46%

  王贺胜在介绍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有关情况时表示,社会办医是我国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增加医疗资源有效供给,满足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健康服务需求的重要力量。近年来,社会办医取得了长足进展。截至2018年底,社会办医疗机构数量达到45.9万个,占比46%;社会办医院数量达到2.1万个,占比63.5%。社会办医的人员、床位、诊疗量占比均保持稳定增长。

  王贺胜说,近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医保局、中国银保监会等10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意见》。《意见》立足社会办医的定位和发展方向,在巩固和加强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又推出了一批鼓励支持政策。

  一是加大政府支持社会办医力度。各地在新增或调整医疗卫生资源时,首先要考虑由社会力量举办或运营有关医疗机构。在安排国有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时,本地区医疗设施不足的,要在供地计划中落实并优先保障医疗卫生用地。按照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支持向社会办基层医疗机构购买服务。营利性社会办医,可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二是推进“放管服”,简化准入审批服务。各地出台优化社会办医跨部门联动审批实施办法。将社会办医纳入医疗服务和医疗质量管理控制及评价体系。社会办医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实行告知承诺制。在北京、上海等10个城市开展诊所备案管理试点。

  三是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分工合作。各地完善医联体网格化布局,支持社会办医与公立医院开展医疗业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合作。支持和规范医师多机构执业。

  四是优化运营管理服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校验医疗机构时,重点审查服务能力和医疗质量。社会办医与公立医疗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参与职称评审。医学类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的选择坚持公开平等择优原则,不得对医疗机构的性质进行限制。

  五是完善医疗保险支持政策。各类医疗机构均可自愿提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申请,不得将举办主体、经营性质等作为前置条件。支持社会办医之间通过“互联网+”开展跨区域医疗协作。鼓励商业保险机构与社会办医联合开发多样化、个性化医疗保险产品。

  六是完善综合监管体系。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对严重失信主体依法实施行业终身禁入。支持行业组织完善行业标准,开展医疗质量、服务能力等评价。

  严控公立医院数量和规模,为社会办医留足发展空间

  对于社会办医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问题,王贺胜表示,社会办医要实现行稳致远、持续健康发展,首先要找准定位,明确发展方向。

  王贺胜指出,社会办医是公立医疗服务体系的有益补充,可提供基本医疗卫生的服务,主要提供非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满足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差异化的健康服务需求。

  关于社会办医与公立医院的同等待遇问题,王贺胜指出,我国社会办医起步晚、底子薄,虽然近年来取得了长足进展,但与公立医院相比,在服务能力、学科建设、人才培养、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仍存在不小的差距,需要给予更多的政策支持。

  王贺胜表示,《意见》在审批准入、审核评价、校验服务、人员资质、监督管理等涉及医疗质量安全的方面,对社会办医和公立医疗机构一视同仁,同等待遇;在规划、税收、服务能力建设等方面,向社会办医进一步倾斜。

  《意见》要求,严格控制公立医院数量和规模,为社会办医留足发展空间;政府对社会办医区域总量和空间布局不做规划限制;社会办医可按规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面向社会组建的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中要有一定比例的社会办医行业组织和社会办医人员。在遴选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以及推进临床服务能力建设时,对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同等对待,并向社会办医适当倾斜。(中新经纬APP)

责任编辑:余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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