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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保姆偷子案过刑法追诉时效 不代表不能追责

媒体:保姆偷子案过刑法追诉时效 不代表不能追责
2019年06月12日 18:06 新京报

  原标题:保姆偷子案“过刑法追诉时效”,不代表不能追责

  如今,当地公安机关认为“何某某投案自首时已过刑法追诉时效,因此未立案”,是依据刑法规定的哪一条哪一款,值得进一步说明,以解开公众的疑惑。

 ▲1996年,朱晓娟与刚找回来的“盼盼”合影。图/新京报网 ▲1996年,朱晓娟与刚找回来的“盼盼”合影。图/新京报网

  随着重庆母亲朱晓娟状告河南高院做出错误DNA鉴定报告侵权一案庭前调解,她索赔295万余元的消息受关注,重庆“保姆偷子案”再度受到关注。

  复盘此事经过,让人唏嘘不已:1992年6月10日,朱晓娟1岁的幼子被保姆何某某偷走,家人苦寻未果。3年后,经河南省高院鉴定,一被拐儿童“盼盼”与朱晓娟夫妇“具有生物学亲子关系”。但2017年,何某某突然向警方自首:她曾偷走孩子,取名刘某心,如今受一档寻亲节目感召,欲将孩子送回。经鉴定,朱晓娟与刘某心“符合双亲遗传关系”,而她抚养了二十多年的“盼盼”和她并无亲权关系。

  再受关注后,很多人呼吁,偷子保姆何某某应被绳之以法。6月11日,重庆警方回应称,何某某投案自首时已过刑法追诉时效,因此未立案。

  即便能追责,也是适用拐骗儿童罪

  公安机关所言的追诉时效制度,的确关涉那些陈年旧案是不是还要抓人追责的问题。但我国刑法对追诉时效的规定,也不是仅仅根据时间一刀切的,还需要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此次事件中何某某偷走刘某心的行为发生于1992年,原则上适用当时的1979年刑法。即该法第141条规定的,“拐卖人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但后来1997年修正后的刑法,区分了拐卖儿童和拐骗儿童的行为,规定了新的拐骗儿童罪。即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也就是说,非以出卖为目的,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要以拐骗儿童罪处理。

  显然,拐骗儿童罪的法定刑比原来的拐卖人口罪要轻一些。根据刑法之“从旧兼从轻”原则,即便是现在要追究何某某的刑事责任,也应该适用拐骗儿童罪,对其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18年重庆市公安局认定,朱晓娟与“盼盼”亲子关系不成立。图/新京报记者王煜 ▲2018年重庆市公安局认定,朱晓娟与“盼盼”亲子关系不成立。图/新京报记者王煜

  是否“过追诉时效”,有待相关部门解惑

  问题在于,何某某的犯罪行为发生于二十多年前,无论是当时的刑法,还是现在的刑法,二者都规定了,法定最高追诉期限为二十年。如果二十年后必须对涉嫌犯罪者进行追诉的,各级检察机关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同时,两部刑法也都规定了“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只不过,现行刑法还补充规定了,“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从报道来看,受害人朱晓娟为寻找儿子,事发几年后经河南省高院鉴定,错误地领回了孩子“盼盼”。这至少说明,朱晓娟已就儿子被拐一案寻求过司法机关帮助。这样说来,此案应该符合“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这一规定。

  而且,假如朱晓娟当年“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同样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为此,如今公安机关认为“何某某投案自首时已过刑法追诉时效,因此未立案”是依据刑法规定的哪一条哪一款,不妨进一步说明,以解开公众的疑惑。

  即便未立案,受害人也可追究保姆民事责任

  事实上,多年来,对于这种陈年旧案涉及追诉时效的问题,最高检通过案例指导,一直坚持强调犯罪的情节、后果是否严重;经过20年追诉期限后,犯罪嫌疑人有无明显悔罪表现;是否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以获得被害方谅解;犯罪造成的社会影响如何;不追诉是不是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等因素。

  而据媒体报道,何某某表示,去年曾给孩子生母道歉,“她要追究我的刑事责任就让追究,不追究也就算了。毕竟我们两个人一个儿子,就当走亲戚吧”。她还说,“我跑不了,也不怕警察找”。

  由此看来,何某某对自己偷走他人孩子(去抚养)的行为似乎表现得很淡定,有无充分认识到自己做的是严重破坏他人家庭、伤害他人重大权益的犯罪行为,恐怕也存疑。

  而作为受害人的朱晓娟,在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情况下,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诉,请求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依法追究何某某的刑事责任。

  无论司法机关是否追究何某某的刑事责任,受害人因为二十多年来一直遭受着失去儿子的痛苦,尽管后来领回了“盼盼”,但错误的鉴定再次给其带来痛苦。

  可以说,何某某给受害人带来的伤害一直处于持续状态,即便过去了二十多年,在民事法律上,朱晓娟依然可以向何某某提出侵权损害赔偿请求,至少能够要求司法机关追究何某某的民事责任。

  □哲刚(法学学者)  

责任编辑:王亚南

朱晓娟刑法保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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