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7月,昆明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昆明举行;1981年6月,昆明市七届人大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自此有了自己的常设机关,开启了昆明民主法治建设不断发展的新征程。2011年,全国人大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而昆明是也在地方立法实践中逐步探索出具有昆明特点的立法经验。
地方性法规最大限度
凝聚社会共识反映人民诉求
市人大常委会不断健全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制定和修订了昆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以及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地方立法工作公众意见表达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工作规定,关于地方性立法规划草案、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工作规定,关于完善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的意见等制度规定,健全了立法起草、论证、协调等工作机制,全面规范立法活动,促进地方性法规最大限度凝聚社会共识、反映人民诉求。
立法做到
党委有要求人大有行动
市人大常委会不断增强坚持党领导立法的思想和行动自觉,增强观大势、谋大局的能力和水平;在立法工作中,积极主动、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作出的各项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市委中心工作编制立法规划、制定年度立法计划、开展立法工作实践;始终做到党委有要求,人大有行动,努力实现立法决策与党委决策的协调同步,与昆明的改革发展大局同频共振。
借助“外脑”力量
科学立法提高质量
新形势对“科学立法”提出了新要求,市人大常委会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切实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坚持科学立法,推进民主立法,畅通民意表达。借助“外脑”力量,是探索立法创新机制的一项重要工作。市人大常委会修改完善了地方立法专家库管理办法,把有丰富立法工作经验和基层法治实践经验的人员充实到地方立法专家库中;与云南省地方立法研究院暨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合作,建立“昆明市地方立法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开展专题研究等法律专项服务,为地方立法提供理论指导和智力支持。
立法工作
突出地方特色先行先试
市人大常委会始终致力于为昆明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治保障,立法工作突出地方特色先行先试。市人大常委会围绕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进行了修订;围绕保障民生、建设和谐社会,制定和修改了《昆明市就业促进条例》《昆明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围绕市委提出要努力将昆明建成面向南亚东南亚的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的目标任务,将制定《昆明市建设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促进条例》列入立法任务……
昆明市制定的知识产权促进与保护条例、雷电灾害防御条例、会展业促进条例等法规走在全国前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清水海保护条例、石林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地保护条例等法规,体现了昆明特色,为地方立法、民族立法探索了经验。目前,昆明市现行有效的注重突出昆明特色、体现昆明需求、服务昆明发展的72件地方性法规,已涵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个方面,有效发挥了法治在改革发展中的规范引领和推动作用,将为促进昆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昆明建设提供保障。(昆明日报 记者杜仲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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