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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红人"被羁押4年改判无罪 下周递交赔偿申请

"举报红人"被羁押4年改判无罪 下周递交赔偿申请
2019年08月10日 16:56 新京报

  原标题:“举报红人”被羁押4年改判无罪,下周一递交赔偿申请

  将以“重审无罪赔偿”为由,于8月12日正式向赔偿义务机关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国家赔偿申请,目前索赔总金额初步计算为482万余元。

重审判决结果。受访者供图重审判决结果。受访者供图

  新京报讯(记者 李一凡)河北“举报红人”李志敏因举报违规占地,被控敲诈勒索、重婚罪一案,7月8日重审改判无罪,并立即获释。今日(8月10日),李志敏告诉新京报记者,其将以“重审无罪赔偿”为由,于8月12日正式向赔偿义务机关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国家赔偿申请,目前索赔总金额初步计算为482万余元。

  新京报此前报道,备受社会关注的河北“举报红人”李志敏被指敲诈、重婚一案,于7月8日,迁安市人民法院重审宣判,改判其无罪,返还被扣押财产。值得注意的是,被滦县检方(2018年9月改为滦州市)公诉前,李志敏通过网络自媒体举报当地官员违法违纪线索,被包括新华社在内的多家媒体报道,致多名官员被查,其因此在河北“出名”,被叫做“举报红人”。

  今年7月,将近53岁的李志敏等来了无罪判决。获释前,他已被羁押四年三个月。今日(8月10日),李志敏告诉新京报记者,因被指控涉嫌敲诈勒索罪,其此前于2015年4月9日被原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原滦县检察院批准逮捕,2016年5月16日,被原滦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九个月。

  因对此判决结果不满,李志敏提出上诉,后迁安市法院经异地审理,重审改判其无罪。据此,他以“重审无罪赔偿”为由,拟向赔偿义务机关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国家赔偿申请,目前索赔总金额初步计算为482万余元,“还会有调整”。

  李志敏称,原滦县法院不顾事实与法律,错误判处赔偿请求人十一年九个月的长刑,使赔偿请求人丧失生活的信心,甚至在看守所撞墙自杀。错误羁押导致原本身强力壮的赔偿请求人患上糖尿病、脑梗死、高血压等多种疾病,需要住院治疗。

  李志敏认为,按照《国家赔偿法》第17条和第21条之规定,滦州市法院(原滦县法院)系错误羁押赔偿请求人的赔偿义务机关,应依法向赔偿请求人赔偿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其将于8月12日,前往滦州市法院递交国家赔偿申请书。

责任编辑:祝加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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