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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郑收到陈同佳来信:刑满后就涉嫌杀人案赴台自首

林郑收到陈同佳来信:刑满后就涉嫌杀人案赴台自首
2019年10月19日 00:38 环球网

  原标题:林郑月娥收到他的来信。

  触发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修订《逃犯条例》的案件系发生于去年的“陈同佳案”。特区政府10月18日发布新闻稿称,行政长官林郑月娥收到该案当事人陈同佳的来信。

  陈同佳目前在香港因“洗黑钱”相关罪名于监狱服刑,综合多家港媒报道,特区政府10月18日晚上发布新闻稿提及,林郑月娥收到陈的信件。陈在信中称,已决定刑满后就其所涉嫌的杀人案到台湾自首,并请特区政府协助安排相关手续。

 香港特区政府官网截图 香港特区政府官网截图

  “陈同佳案”又称“台湾杀人案”“潘晓颖命案”等。案件发生于台湾,死者潘晓颖系陈的女友,二人同为香港籍。陈去年2月涉嫌在台湾杀害潘晓颖,后独自返回香港,于去年3月13日被香港警方拘捕。台当局于去年12月3日已就该案向陈发出通缉令,并于当时表示陈所涉罪行的追诉权时效为30年。

  此次特区政府在新闻稿中提到,台湾刑事警察局今天(18日)已收到香港警务处发出的函件。函件清楚转达了陈同佳自首的意愿,同时函件已向台方表示,香港方面会协助陈同佳作出相关安排,乐意向台方提供一切所需的合法可行协助。

  香港特区政府还在新闻稿中提到,在陈同佳的刑事检控方面,香港律政司并无足以控告陈同佳在台湾涉嫌杀人的证据。律政司充分及全面考虑了香港警方调查及搜集所得的证据后,控告陈同佳在香港犯有“洗黑钱罪”。陈其后被定罪并被判有期徒刑29个月,现时正在服刑。

 香港律政司(资料图) 香港律政司(资料图)

  特区政府表示,对陈同佳在台湾涉嫌犯的罪行,香港法庭并无管辖权,香港方面也不可能将陈同佳继续关押,或向他追诉其涉嫌在台湾所犯的罪行。

  据香港媒体此前报道,陈同佳在香港被控的罪名系被俗称为“洗黑钱罪”的“处理犯罪得益罪”,并被判监禁29个月后,经扣减刑期,陈将于10月23日在香港刑满出狱。

  至于为什么不能在香港被追诉“杀人罪”,台媒此前曾报道称,“陈同佳案”发生于台湾,因台湾、香港没有“引渡协议”,虽然台方已对陈同佳杀人嫌疑发布通缉令,香港方面未能在香港追诉其杀人罪行。

 陈同佳因“洗黑钱”相关罪名在香港服刑(图片来源:香港“东网”) 陈同佳因“洗黑钱”相关罪名在香港服刑(图片来源:香港“东网”)

  香港“东网”此前在报道中提及,“陈同佳案”触发香港政府修订《逃犯条例》,加上陈最快今年10月即可出狱,特区政府“一直认为修例有迫切性”。然而,香港激进分子近4个月来却针对《逃犯条例》修订一事进行暴力活动。今年9月,香港特区政府行政长官林郑月娥宣布撤回条例修订。

  港澳办发言人曾在9月3日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现在越来越多的香港市民已经看得很清楚,围绕修改《逃犯条例》所出现的事态已经完全变质。少数暴徒用他们的违法犯罪行为向世人表明,他们的目的、他们的矛头所向,已与修例无关。

 港澳办9月3日记者会。环球时报-环球网/曹思琦摄 港澳办9月3日记者会。环球时报-环球网/曹思琦摄

  香港特区政府此次发布新闻稿前,香港《星岛日报》18日曾引述消息称,陈同佳原则上同意到台湾自首,深知犯下大错,感到内疚,愿意承担罪责,但不希望被判死刑。对此,台湾《联合报》18日报道引述岛内法律界人士分析,陈如果赴台接受侦办,不符合“自首”条件,顶多算投案,未必能获减刑。

  不过,《联合报》的报道也引述律师叶庆元分析称,陈如果能在没有“引渡协议”的情况下主动赴台投案,相信法官会认为其构成“犯罪后态度良好”的减刑事由,“所以被判死刑的机会应该会很低”。(小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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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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