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3名高级别干部被断崖式降级 有人从中央委员降到调研员
10月22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原党组书记、董事长李庆奎身为党的高级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纪律并构成职务违法。经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李庆奎同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按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总部部门副职确定其退休待遇。
10月10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称,经中共中央批准,给予四川省政府原党组成员、副省长彭宇行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政务撤职处分,降为四级调研员。
10月4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日前,经中共中央批准,对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原党组副书记、理事会主任刘士余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决定给予刘士余同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一级调研员。
此波“断崖式降级”三连“击”,再次释放出党的纪律红线不可碰,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
缘起:严重违纪官员难逃“断崖式降级”
“断崖式降级”是媒体与公众对违纪党员领导干部被大幅降级处理的形象表述,最早出现在2014年7月16日。当天,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同时公布了三则落马副省部级官员查处通报。除去青海省委原常委、西宁市委原书记毛小兵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外,其他两名均按“降级”处理。其中,云南省委原常委、昆明市委原书记张田欣被开除党籍,降为副处级非领导职务;另一名是江西省委原常委、秘书长赵智勇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取消其副省级待遇,降为科员,收缴其违纪所得。
“断崖式降级”依据何在?2016年1月29日,中央纪委的通报给出了明确回答:“2015年,中央纪委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在纪律审查工作中,针对被审查人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其违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造成的后果和影响、认错悔错态度,以及配合组织审查、退缴违纪所得等情况,依纪依规给予10名中管干部党纪重处分,并作出重大职务调整。”
记者对照2019年6月1日修订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发现,国家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序列。领导职务层次由高到低依次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公务员职级在厅局级以下设置,综合管理类的公务员职级由高到低依次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由此可以推算出:因“严重违纪”,张田欣从省部级副职降为副处级非领导职务,为连降四级;赵智勇从省部级副职直接降为科员,为连降七级,一撸到底,创下违纪官员“断崖式降级”的“跌幅”之最。
对此,长期从事廉政研究的吉林大学行政学院王立峰教授认为,全面从严治党的关键在于“严”,严字当头意味着党纪严于国法。“断崖式降级”表明即使党员领导干部的行为不构成违法犯罪被判刑,但同样难逃党纪政纪的从重处分。
惩处:这些行为依照党规党纪应受到重罚
记者梳理发现,李庆奎、刘士余和彭宇行被“断崖式降级”处理的通报中显示:李庆奎同志政治意识和纪律规矩意识淡漠,长期对家属失管失教,特权思想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其行为已违反党的纪律并构成职务违法,应予严肃处理;刘士余同志的行为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并构成严重职务违法,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应予严肃处理;彭宇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其行为已违反党的纪律并构成职务违法,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应予严肃处理。
但随后通报又指出,三人同为违反党的纪律并构成职务违法,由于积极上交违纪违法所得,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交代违纪违法问题,认错悔错态度较好,通报中表述“可予从轻、减轻处理”。李庆奎和刘士余受到留党察看二年处分,彭宇行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三人也同时被“断崖式降级”:李庆奎按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总部部门副职确定其退休待遇;给予刘士余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一级调研员;给予彭宇行政务撤职处分,降为四级调研员。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第七条规定,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第八条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另外,刘士余是十九届中央委员,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刘士余同志留党察看二年的处分,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上予以追认。
而三人在通报中的政务撤职处分,则是由国家监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等规定作出的。
三人通报中“从轻处理”的表述,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第十七条规定而来的。该规定表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二)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的;(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五)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六)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另外,2019年9月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三条中规定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依规依纪、实事求是;(二)失责必问、问责必严;(三)权责一致、错责相当;(四)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六)集体决定、分清责任。第八条中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通报。进行严肃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切实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二)诫勉。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危害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措施。(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危害严重,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依据规定合并使用。问责方式有影响期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副院长、廉洁研究与教育中心副主任杜治洲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李庆奎等三人“断崖式降级”处理,是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实践中的深化运用,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在党内监督中得到强有力执行的具体体现,彰显了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以及标本兼治预防为主的反腐败战略。管党治党的制度威信,要靠严肃问责来维护。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要以严厉惩治做保障。所以,他们这些违纪违法行为,依照党章党规党纪应受到重罚。
北京科技大学廉政研究中心主任宋伟告诉记者,中央对李庆奎、刘士余、彭宇行三人的“断崖式降级”处理,一方面表明敢于“亮剑”,面对违纪失责问题敢于问责、敢于处理,并善于综合运用问责处理措施,让问责成为管党治党责任层层压实的助推器。另一方面进一步明确职责,这是有效问责的前提和重要基础,在此基础上真正做到终身负责制,无论责任人转岗或是退休都要依照党纪国法问责到底,让问责制度生威。
震慑:让违纪违法者和心存侥幸者触及灵魂
“一名普通干部成长为高级领导需要很长的时间,很不容易,现在突然从高级领导干部降为处级科级,就像‘一瞬间’从山巅一下子跌落到谷底,对其个人的震慑可想而知。”
“遭遇‘断崖式降级’的官员复出机会很小。”一位长期在机关工作的同志告诉记者说,“一旦官员的级别降低,他只有从头开始,很难在短期内恢复到原先的级别。另外,基于社会公众非常重视‘面子’问题,降级对官员的心理震慑不亚于‘双开’与‘判刑’。”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对严重违纪官员施以“断崖式降级”,多数知情者与网友持赞许态度。有网友直言,“断崖式降级”不仅让那些心存侥幸的领导干部明白了什么是“法纪无情”“违者必究”“身败名裂”,同时也让他们为之噤若寒蝉、心肝打颤。还有网友表示,“断崖式降级”给很多仍心存侥幸者以震慑和警示,只要严格把握好纪律和规矩的尺子,做到寸步不让,自然会赢得民众赞誉。
对此,杜治洲表示,惩治的震慑效应,离不开两个重要条件:一是惩治制度的执行力,二是惩治的及时性。要使“断崖式降级”的纪律处分达到“杀鸡儆猴”、震慑一片的效应,应该做到两点:一是对所有符合“断崖式降级”条件的官员,应该一视同仁,不因权势大而破规,不因问题小而姑息,不因违者众而放任,不搞特殊化和网开一面;二是对违纪的党员干部实施及时的问责和惩罚,让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在最短的时间内得到处理,以强化震慑效果。
警戒:防止不出事都是“好同志”,一出事就成“阶下囚”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曾撰文称,对少数严重违纪的党员干部,及时给予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是教育挽救干部,维护“森林”健康。文章指出,全面从严治党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为了防止不出事都是“好同志”,一出事就成了“阶下囚”。其中每一种形态对应问题的严重性层层递进,既彰显铁腕反腐、惩前毖后的坚决态度,也体现严管厚爱、治病救人的良苦用心。“断崖式降级”即“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对应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第三种形态。“断崖式降级”无疑是具有足够震慑力的惩戒方式,使领导干部受到警醒、警示、警戒,这样就有利于减存量、遏增量。
王立峰向记者表示,要想达到“问责一个、震慑一批、警醒一片”的震慑效应,还有一个关键,就是避免“破窗效应”的出现。一是要强化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增强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担当信念。要树立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意识,秉持“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是本职,不抓党风廉政建设是失职,抓不好党风廉政建设是渎职”的理念,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二是要深化警示教育。要通过典型案例反思、专题教育活动、民主生活会等多种形式,对标和聚焦本系统、本单位内部的问题,“照镜子、正衣装”,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杜绝腐败苗头的出现。三是要推广党章党规的学习、普及活动,保障党章党规的执规有力、监督有效和自觉守规。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要通过党章党规的学习、理解与适用,把依规治党、制度治党的外部制度约束内化为个人的价值准则,要把党章党规的他律要求转化为自觉自律的行为操守。
杜治洲认为,要筑牢“不想腐”的思想防线,除了要加大问责和惩治的力度以外,还要重视问责处理、制度预防和思想教育的相互渗透和贯通使用,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和“不想腐”。在惩治违纪官员的同时,要针对问题建章立制,堵住腐败漏洞;在思想教育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断崖式降级”等处分方式的威慑效应;在预防腐败制度构建和制度执行过程中,既要遵循“人性自利”的规律,也要发挥党性教育的能动作用。
宋伟建议,要防止不出事都是“好同志”,一出事就成了“阶下囚”,一是要提高问责精准性,要通过深入的调查弄清责任所在、问题所在,有针对性地提出问责处理意见,只有这样才能让责任人服气,才能让党员干部警醒,从而发挥警示作用;二是提高问责成果运用,深刻剖析产生的问题以及原因,将问责案例的分析结果运用于廉洁教育或警示教育中,引导党员干部避免出现类似问题;三是要推动问责向基层延伸,提高基层问责能力,发挥基层“身边人、身边事”的警示作用,让问责制度在基层落地生根。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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