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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高空抛物案应最大限度查明直接侵权人

最高法:高空抛物案应最大限度查明直接侵权人
2019年11月14日 11:56 新京报

  原标题:最高法:高空抛物案应最大限度查明直接侵权人

  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俊)日前,最高法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表明,应最大限度查找确定高空抛物行为的直接侵权人。

  高空抛物、坠物案件存在直接侵权人查找难、影响面广、处理难度大等特点,《意见》表示,要创新审判方式,坚持多措并举,依法严惩高空抛物行为人,充分保护受害人。

  《意见》区分了坠落物、抛掷物的不同法律适用规则。针对坠落物,《意见》明确,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有其他责任人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向其他责任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针对抛掷物,《意见》表明,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尽量查明直接侵权人,并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

  《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对高空抛物、坠物案件,要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为受害人线上线下立案提供方便。在受理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坠落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纠纷案件时,要向当事人释明尽量提供具体明确的侵权人,尽量限缩“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范围,减轻当事人诉累。对侵权人不明又不能依法追加其他责任人的,引导当事人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化解矛盾、补偿损失。

  此外,法院在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裁判案件时,对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依法予以免责。

  要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积极主动向物业服务企业、周边群众、技术专家等询问查证,加强与公安部门、基层组织等沟通协调,充分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最大限度查找确定直接侵权人并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

  新京报记者 王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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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祝加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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