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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干部6年被问责3次却被提拔了3次 什么情况?

一位干部6年被问责3次却被提拔了3次 什么情况?
2019年12月08日 07:52 上观

  原标题:一位干部6年被问责了3次,却被提拔了3次,什么情况?|瞭望深度调研

  问责是从严治党、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是查处违法乱纪行为的严肃手段。用好问责利剑,需防止出现凑数问责做样子、问责泛化等苗头,防止问责过程中出现官僚主义、形式主义。

  《瞭望》新闻周刊记者在一些地方调研发现,个别地区存在泛问责、错问责等现象,让少数干部产生了少干少出错、不干不出错的心理,积极性、创新性和探索性有所减弱,甚至怯于担当。

  有的受访基层干部认为,问责中的形式主义,会让规矩和纪律的约束力跑偏,损害党纪国法的权威性,值得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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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干部期盼精准问责

  有权必有责,失责必追究。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约束和问责。在不少地方,问责事项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从传统的计划生育、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失职渎职扩展到庸懒散不良状态,问责领域扩宽、问责力度加强,让党员领导干部牢固树立起责任意识,并通过强化问责来倒逼责任落实。

  多位受访基层干部说,随着问责制度深入实施和不断完善,多数干部在思想意识上从被动问责转变为主动防错,从事后他问转变为事前自问,自我约束和自我监督意识明显增强。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一位街道干部,在6年里被问责了3次,也被提拔了3次。“如果一直做‘鸵鸟’肯定一事无成,问责倒逼我考虑问题更全面、细致,提高了判断能力与工作处置能力。”他说。

  另一方面,在个别地区、个别部门,问责也出现了走样变形的苗头。

  有少数受访基层干部反映,曾经遇到过同一事项被多次问责的情形,因为不同部门之间互不通气而出现重复问责。

  东部某省一位组织系统的干部说,有干部曾先后四五次被纪检和组织部门了解情况。“有的是组织部门刚刚调查后,纪检部门又去调查;有的是纪检部门已出具过了结书,其他部门却不知道。”

  还有干部反映,个别地方在问责干部时,出现了由点及面、由此及彼等现象。西部一位基层干部说,有的干部在工作上犯了错误,就被贴上标签,甚至“越问越远”。当地一家国企负责人反映,上级部门调查他时,一直查不出问题,就把他过去近十年的情况都查了一遍。

  记者总结了个别地方出现问责形式主义存在的几个特点:

  • 一是属地式问责,涉事者无论事发何地,户籍所在地都难幸免;

  • 二是职能式问责,无错部门可能“躺枪”;

  • 三是强压式问责,额外工作增添额外负担;

  • 四是计时式问责,“刚播种就要收获”导致“按下葫芦起了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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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形式主义问责扭曲本意

  有受访基层干部说,个别地区问责过泛的背后,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祟。这容易扭曲问责工作的本意,让基层干部工作起来畏首畏尾。

  记者调研发现,在个别地区和部门,有的干部为完成上级部门的考核任务,将问责数量当成执纪成果和积极作为的体现,容易将问责泛化。

  还有的基层干部反映,个别的问责处理还存在权责不对等现象,无权被问责、有权却无责。某中部省份一名县委书记说,乡镇权力小,但责任大,如果宽严不相济,干部干起工作来会担心事事都能“摘帽”。

  西部一名副县级干部举例说,在开展东西部协作扶贫时,县里本应派出一名干部到东部发达地区挂职。为此,县里多次向省主管部门上报,但该部门并未衔接好,致使挂职干部未及时派出。“结果被问责的是我们县里的干部。”

  “现在上级转办督办的案件,要防止层层加码。”某中部省份一名纪委干部说,有的地方担心媒体曝光,出于息事宁人的心态,倾向于马上就问责、先免了再说。如果问责前不认真开展调查,就容易出现只问责基层部门不问责上级部门、只问责弱势部门不问责强势部门、用轻微问责掩盖严重问题等现象。

  中部地区某县一名干部说,影响地方发展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有的项目滞后了,可能有多种主客观原因,但个别部门却不提有效建议、不做客观分析,工作推不动就先问责,反而不利于项目推进。

  “亟待厘清上下级职责权限,权随事转,责随权转,防止权责不对等转移包袱的做法。”这位受访干部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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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善问责与容错纠错协同机制

  问责是一把利剑,问责之剑须锋利,更须挥剑精准,才能维护问责的公信力,让干部轻装上阵。

  首先,应厘清权限责任,务求权责对等。可制定精细化责任清单并动态更新,对权责进行明确划分,确保不让干事创业者“背锅”。

  其次,根据问题主因,理清责任主体,精确定位问责对象。应实事求是,防止问责过泛过滥。

  再次,问责本意在于拧紧责任“发条”,督促广大党员干部履职尽责。应继续完善问责与容错纠错协同机制,加强相关政策的解读和指导。

  记者调研发现,容错纠错机制很大程度上解除了基层干部的后顾之忧,让他们干事更有动力。同时,也有基层纪检干部建议让这一机制更简练明确,易于操作。

  陕西省一些区县纪检干部说,容错主要针对在积极工作中存在的失误和偏差,在监督执纪问责中,工作失误偏差和工作失职渎职之间的政策界限应更明确,因为基层情况千差万别,审理起来比较困难。

  “一方面,有的被问责的公务员担心受惩罚而不敢如实报告,这反映出相关政策仍需细化,加强解读。另一方面,负责纠错的部门应掌握好标准,充分发挥容错纠错机制作用,从动机、程序和结果等方面对机制进行精准界定。”陕西省社科院研究员石英说。

  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公共管理学院教授马亮说,容错纠错机制可以建立全国或分省案例库,把不适用免责、适用免责和已经免责的案例予以一定范围内的公开,供各地在执行时查询和参考使用,减少误判和错判的风险,也有利于规范各地执行政策的自由裁量权。

  此外,受访专家表示,需要把容错纠错机制真正制度化,把“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的要求落实落细,让问责部门敢于免责、敢于减责,形成犯错-容错-纠错-改进的良性循环。

  来源:《瞭望》新闻周刊 作者:李亚彪 席敏 张斌 李强 苏晓洲

责任编辑:刘光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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