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 据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消息,2019年12月10日下午,由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石某某犯强奸、猥亵儿童罪一案在玉屏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石某某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玉屏检察院以被告人石某某强奸、猥亵三名不满8岁的留守儿童构成强奸、猥亵儿童罪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以石某某具有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奸淫农村留守儿童、曾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同时具有坦白、犯罪时年满七十五周岁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情节,以强奸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以猥亵儿童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罪并罚,建议判处石某某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二年。2019年12月10日,玉屏县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该县检察院全部量刑情节和量刑建议,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玉屏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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