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对涉企案件实行经济影响评估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全省法院在办理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或者双方当事人为企业时,在立案、保全、审理、执行、司法公开和审限管理等各环节对涉案企业生产经营可能受到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估并作出有效防范和处置,使司法活动对企业生产经营负面影响降至最低,实现案件处理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建立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是省法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的实际行动,也是湖北法院发挥审判职能服务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制度创新。
《规定》要求,在立案阶段,要认真审查企业材料,全面了解争议焦点,对可能造成的经济影响进行初步评估,要根据民营企业的司法需求的和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引导其选择先行调解、和解、速裁、简易程序、小额诉讼以及督促程序等更为合适且便捷的纠纷解决方式。保全阶段,在被保全人为企业时,要在全面权衡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基础上,采取对被保全人利益造成限制或者损害最小的财产保全措施,避免因财产保全措施不当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审理阶段,重点对案件的审理程序和裁判结果可能对企业造成的经济影响进行评估,坚决杜绝就法律讲法律、就程序走程序、就办案而办案的思维和做法。执行阶段,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重点对执行行为的方式、强度可能对企业造成的经济影响进行评估,确保企业合法权益得到及时实现。司法公开时,重点评估案件信息公开可能对企业的商业信誉、商业机会造成的影响,避免公开行为给诚信经营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要严格遵守各类案件的法定审理期限,从严控制审限延长、扣除、中止等情形的审批,防止因案件审理时间过长而“拖瘦”“拖垮”民营企业。
全省各级法院要定期对各部门的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情况进行检查。对应当进行评估而不予评估,或承办部门、承办人严重不负责任,采取措施不当,导致信访或其他重大事件发生的,按照责任倒查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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