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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的风度养成

检察官的风度养成
2020年03月20日 07:48 正义网
原标题:检察官的风度养成

  礼仪并非仅属于个人的言谈举止准则,社会民众和国民都应遵守之,“礼仪之邦”便因此而生。许多职业群体,都需要遵守特定的言谈举止准则,这代表了单位品位、社会的文明程度乃至国家形象,检察官亦是如此。 

检察官的风度养成

  俄罗斯作家索洛乌欣曾含蓄地指出,知识与举止风度是一种令人羡慕的个人素养,不必有其他功利的目的:“告诉我说应该去印度。于是我开始准备,主要是阅读了有关这个国家的大量书籍。然而出访取消了。在同特瓦尔多夫斯基谈话时,我抱怨说白白花了很多时间阅读那些大厚书”。特瓦尔多夫斯基回答说:“您使我想起一位外交家,他将被派往某国当大使,他花了几个月时间学习和训练自己的举止风度。后来也取消了他的出国任职,他也不满意,花了如此多的时间获得了令人赞叹的风度和举止。” 

  的确,如果仅把礼仪看作是外交家出于职业需要而做的一套表面文章,或者上流社会社交界标明身份的一套身体语言,就看不到遵守礼仪其实是个人素养的一部分。萧芳芳女士曾言:礼仪的“出发点不外是处处尊重他人、事事处理得当”,“真懂礼仪的人不论跟什么阶层的人在一起,不论身边的人懂不懂礼貌,他都是态度自然得体,令人心里有说不出的舒服与自在”,“因为礼仪的精神是处处为他人着想,要是能用于日常生活,我们的社会将会可爱多了”。 

  检察官不仅应遵守一般礼仪,还应遵守特定的司法礼仪,原因便是如此。 

检察官乃一种高尚职业者

  有一种西方司法传统不应被忽视,那就是:检察官是一种高尚职业者。不仅检察官是这样,整个法律人群体都是如此。明了这一点并以此自我约束、自我塑造、自我激励,才不会玷污这一职业和称谓。 

  检察官自诞生之日起就有身份优势。中世纪的法国设置了国王法院行使审判职权,一切罚金和没收物最终都成为国王的收入,以私人弹劾方式行使刑罚权的做法已经不能适用,1200年以后,法院内设置“国王代理官”(Procureur de roi)的职位,民国时期学者郑保华云:“法国当十二世纪之末叶,法国国王有所谓代理人者,代理国王办理私人事务,其最初之资格,无异于私立法人代表人,其职务亦仅限于国王之私事,而其后竟代国王赴审判厅提起民诉,迨至一千三百十八年虽有废代理人制度之举,迄十三世纪中叶,代理制度反益形扩张,即关于刑事案件,于一定情形,亦得不由被害人起诉,而使代理人为之,致代理人由国王一身使用人之性质,一变而为国家官吏之性质”。 

  到了15世纪,国王代理官除了对一般犯罪行使追诉权外,还“负起执行判决和监督法官的任务”。17世纪,路易十四颁布法令,要求各级法院设置检察官,检察制度遂完全建构而成。法国大革命后,国王代理官变成了作为公益代表人的“共和国检察官”,权力仍然很大,在刑事司法中独占公诉权,处于原告官的地位;并有指挥预审法官和执行判决的权限。在民事诉讼中,有监督裁判当否与陈述意见的权限。在司法行政方面,更有指挥监督警察、律师和法院辅助官吏等权限。郑保华指出:“至共和三年之法律,一千八百十年之法律,及一千八百八十三年之法律与其他附属法令颁布施行后,检察制度方完全成立。”检察官和检察制度的出现,为公诉制度的形成提供了前提条件。 

  法国检察制度为现代检察制度确立了模式。受法国检察制度影响的国家,检察官一般都具有身份优势。沙皇俄国检察官甚至被称为“沙皇的眼睛”。此后许多国家纷纷由君主制转为共和制,检察官从君主的代理人变为国家的诉讼代表(我们在法庭上常常说“国家公诉人”,来源于此),一些国家更赋予其法律的守护神的职责、地位。是故检察官待人接物,言谈举止,莫不代表一个国家之形象,不可等闲视之。 

  从角色作用看,天下的检察官都一样充当追诉犯罪的重要角色。汉斯·托奇所谓:“检察官的工作总的来说是建构一起案件,一个人死亡了,一家商店被抢劫了,一个伪造的支票被兑换了。检察官必须评价可能揭示这一事件的事实和情况。从事实和情况中,他必须绘制一幅排除了对最终被起诉的被告人的无辜的怀疑之图画,要做到这一点,他就必须具有将所有证据的丝线技巧地最终编织成一幅有罪缀锦的能力。”这种角色使检察官被认为“站在天使这一边”。 

  与辩护律师相比,检察官有一个天然的优势,那就是检察官常常被认定是出于保护公众抵御来自被告人的某种形式的威胁的目的而站在人民一边的,因此更容易被看作是“正义的化身”;反之,辩护律师有时被看作是“魔鬼的代言人”。 

  在民众眼中,检察官代表好人。正如德肖维茨所说:“他们(指检察官)代表的是法律与秩序、他们代表受害者与人民或者州政府、他们抗诉罪人——至少在大部分的情况下是这样的。他们是公仆;他们站在真理与天使的那一边。” 

  检察官的职业特点、身份优势为检察官司法角色的形象塑造提供了前提——作为法律职业者,检察官不应是庸常无为之徒;作为具有天然身份优势和负载了民众厚望的司法官员,检察官不应是粗俗无礼之辈。 

诉讼心态决定检察官的言谈举止

  检察官不是偏狭的一方诉讼当事人,其意识构造内有较为强固的正义意识、道德意识与人权意识。有论者言:检察官维护社会正义,促成其实现,倘无正义意识,必不能明辨是非,守正不阿,与社会恶势力斗争到底。若无道德意识或者道德意识不高者,实不配担任检察官之职务。无人权意识,也不能以公平态度保障人权。检察官的意识构造对其采取的行为和待人处世的态度至关重要。 

  检察官的职业特点是庄重、干练、明快。我国检察官的制服取蓝黑西装,胸前佩戴国徽,蓝黑取其沉稳,选用西装表明检察官干练、明快、做事不拖泥带水、不迟滞延宕,从检察官服装可以窥见其诉讼心态和行事特点。 

  检察官在诉讼中乃积极角色,民国初年检察官的服装用黑色,领袖对襟皆需镶边,镶边为紫绒,未知何故。此后检察官服装仍然采黑色,其领袖(其实是无领宽袖)及对襟采紫红色,寓意是检察官须以热情、主动为其心态和行为特征。 

  在诉讼中,检察官应恪守客观义务,须以客观态度检讨案件,且须以客观态度收集证据,对于不利和有利于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应一律加以注意,不可囿于一己之私见。检察官不汲汲于给被告人定罪,假使被告人被判决无罪,只要此判决符合正义(实质正义或者程序正义),检察官亦应欣然接受,此所谓“胜(诉)固欣然,败(诉)亦可喜”。 

  检察官还应恪守诚实义务。以国家公诉人身份参与诉讼,应以正大光明手段实现诉讼目的,不可歪曲事实真相,隐瞒有利于对方的证据,以对世人良心造成冲击的方式(俗谓之“缺德”方式)欺骗对方获取证据,只有这样,检察官才能获得信赖,确立尊严;进而为法律立信,起到“不落一字,尽得风流”的法律教育作用。 

  检察官应保持谦逊态度。有学者谓:检察官为顺利实现国家赋予的任务,必须获得各方之合作,此包括同事、其辅助机关、诉讼关系人及民众之合作。要实现这种通力合作,检察官不能不保持谦虚之态度。 

  检察官应保持一种对公民自由权利的敬畏感,有此敬畏感,则检察官不像“官”,没有官老爷的架子和官气,容易保持一种谦抑的姿态。在民主国家,官威已经没落,国家官员往往不像“官”。有如一位学者所言,“在宪政民治之下,民权有了保障和人民自己选拔官吏的一个结果,便是人民不怕官吏,人民知道法律是根据公理而来,官吏不过是执行法律的公仆,而法律又在官吏之上。政府或官吏的行动如果超过法律范围,人民随时可向法庭起诉,在公平审判中争个是非曲直。” 

  在民主与法治国家,国家官员对个人自由权利有一种经过长期历史形成的敬畏感,侵犯个人自由将引出许多麻烦,不但自己会吃上官司,侵犯行为取得的成果(如违反宪法取得的证据)也往往会丧失。 

  久而久之,养成习惯,形成社会风气和普遍的政治现象,那就是:“在这法治而不是人治的国度,官吏并没有什么可怕的威严。他们知道自己也是平民出身,受平民的委托,去执行人民直接或间接的法令,他们自身的政治命运要按期受人民直接或间接的审核。所以他们也极力以平民化,做行为的标准,以符合民治精神。”这一特点,在检察官身上得到清楚的展现。 

  有这些职业心态,检察官对被追诉的人和一般民众就不会颐指气使,检察官彬彬有礼的风度就容易养成,而一个彬彬有礼的检察官比一个咄咄逼人的检察官更能获得民众的尊重与信赖。 

  检察官的言谈举止风度如何养成

  礼仪者,乃是一套言谈举止的准则,原本是上流社会的一般行为准则,有不少准则如今已经为社会普遍实行。检察官的言谈举止,首先要符合社会一般准则。此外检察官的着装仪容也很重要,民国初年编辑的《司法例规》收录了有关服制、礼仪的法规,当时对男女礼服服式、颜色、面料专门作出规定,还专门发布《推事检察官律师书记官服制令》《推事检察官律师书记官服制施行令》等,男女礼仪(如庆典、祀典、婚礼、丧礼、聘用用脱帽三鞠躬礼等),这种颁布专门法令规定服制、礼仪以便一体遵行的做法,值得留意。 

  检察官除遵行一般礼仪外,对于与特定职业身份有关的司法礼仪,更是马虎不得。检察官成为众人瞩目的场合通常是法庭。在法庭上,检察官在众目睽睽之下,其衣着装束、言谈举止都展现了其作为法律职业者的风度修养如何。 

  在对抗激烈的竞技性司法中,检察官的言谈举止甚至对其诉讼成败产生影响。丹宁勋爵曾言:“无论在什么法庭上,你必须给人留下一个好印象。你的外表能说明很多东西。衣着要整洁,不要不修边幅;要修饰好装束;声音要悦耳,不要刺耳,不能不和谐;声调要掌握得使每个人都听着很自然;咬字要清晰,不要吐字含混;讲得不要太快也不要太慢。”“还有:不要把手插在兜里,这会让人觉得你懒散;不要身穿长袍,手拿铅笔,面带焦躁不安的神情,这会让人觉得你紧张;不要与身边的人小声交谈,这会显得你对其他人不够尊敬……” 

  检察官应有的涵养和风度,在一举一动。 

  (作者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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