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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消费券发放不可回避“公平”

新京报:消费券发放不可回避“公平”
2020年04月07日 10:40 新京报

  原标题:消费券发放不可回避“公平”

  新京报讯(记者 王春蕊)消费券通过平台发放具有很多好处,那么如何保障平台间公平竞争,形成良性的政企合作,成为本次研讨会的一个焦点。

  依法发放消费券,营造公平环境

  消费券发放不但要有效率、有效果,更要保证公平性。对此,黄晋表示,发放消费券是财政支出,其实是一种补贴。作为政府补贴,政策实施一定要合法合规,要注意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在使用平台进行发放时,不能随意指定哪家平台做这个事情。

  发放消费券是政府行为,能否依法依规,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也是反映地方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指标。黄晋指出,根据2020年1月1日实行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规定,要求行政机关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如果地方政府发放消费券滥用行政权力,如不经任何程序指定哪家平台,就明显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和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要求。因此,政府行为要依法依规,考虑公平,不能只与一些大的平台合作,也要考虑到中小平台,政策制定要考虑覆盖面和受益的广泛性。

  呼吁出台消费券相关指导性意见

  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应对疫情,起初出台政策从简从权,忽视了很多问题,这也不是不可以理解。但与会专家认为,疫情还会持续一段时间,消费能力的释放可能在四五月份才能真正到来,可以预见会有更多的地方推出消费券,因此,下一步消费券的发放就需要考虑规范。

  对此,马亮呼吁,针对消费券发放,有关部门应出台一些指导性的意见进行监管和规范,地方政府再跟进,从而避免一些乱象。通过政策自上而下的规范,地方政府的相互学习,既可以规避法律风险问题,还可纠偏各地方实施过程中不规范的行为。

  平台资源各异,地方莫单一选择

  由于各个平台领域不同、服务资源不同,用户群体特征也存在一定差异,因此地方政府需要避免合作平台单一化。于凤霞表示,不同类型的平台,都有独特的优势,比如支付类平台覆盖面广是它们的优势,但与地面商户的联动方面相对弱一些。综合类的生活服务平台,它们与线下商户联系比较紧密,消费场景较为丰富。因此,地方政府应充分评判不同类型平台优势,充分发挥其互补作用。并且如果只选择某一类平台,也会增大不法分子在技术上作弊和钻空子风险。

  消费券发放公平性的另一面既要保证大企业和小企业公平地发放,同时抗风险能力较差的小微企业、商家也不应被忽视。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市场流通与消费研究室主任、研究员依绍华认为,此次受疫情冲击最大的是小微商家。地方政府可以重点向其发放消费券,通过打折促销方式,或者直接给消费者发放针对某些小微商家的消费红包,帮助他们尽快恢复活力。通过补贴小微商家方式,可以使消费券惠及到更多人群,刺激消费。

 

责任编辑:杨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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