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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中院:首次在市内对一名罪犯完成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

贺州中院:首次在市内对一名罪犯完成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
2020年04月24日 17:38 广西法院网

  原标题:贺州中院:首次在市内对一名罪犯完成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

  4月22日,贺州中院首次在市内对一名罪犯完成暂予监外执行诊断。

   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黎某某因犯滥伐林木罪被贺州市平桂区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生效后,执行机关以黎某某患有高血压和继发性肺结核为由暂缓收押。平桂区法院遂将有关资料移送贺州中院,请求对罪犯黎某某进行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医学组织诊断。根据文件精神,相关的医学诊断、检查须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但在相关医学诊断医院名单的中,没有贺州市辖区内医院入围。据此,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医学诊断、查检只能委托市外相关医院进行。后经查,2019年11月,贺州市人民医院被评为三级甲等医院,可对除精神病、艾滋病、职业病等需专业医院进行检查、诊断的病症外的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人进行检查、诊断。

  为便于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过程中的沟通协调,加快诊断进程,减少申请人的舟车劳顿和检查诊断过程中的安全风险,贺州中院将案件情况汇报自治区高院并经同意,由中院委托贺州市人民医院对罪犯黎某某进行临床诊断。同时,自治区高院指派南宁中院、柳州中院和玉林中院三名法医组成法医专家组参与本案的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今年1月9至10日,贺州市人民医院按贺州中院委托,积极组织临床医学专家对黎某某进行了相关医学检查,法医专家组到场全程参与。4月份,在收到贺州市人民医院出具的《暂予监外执行临床医学诊断证明》和法医专家组作出的组织诊断意见书后,贺州中院首次在市内进行的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得以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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