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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访香港特区律政司司长郑若骅:维护国家安全,是我们共同的目标

专访香港特区律政司司长郑若骅:维护国家安全,是我们共同的目标
2020年06月17日 14:30 环球时报

  原标题:专访香港特区律政司司长郑若骅:维护国家安全,是我们共同的目标

香港特区律政司司长郑若骅香港特区律政司司长郑若骅

  [环球时报-环球网报道 记者白云怡 陈青青]“特区政府和中央国安机关在维护国家安全事务上拥有共同的目标。”香港律政司司长郑若骅(如图)16日接受《环球时报》记者视频采访时表示,在涉港国安法订立后,主要的检控和司法工作或将由香港律政司和香港法院负责,但国安事务毕竟是中央事权,不排除在特殊情况下,中央保留对小部分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管辖权力。至于香港的司法独立,完全可以得到保持,民众和法律界人士无须过分担忧。

    国家安全终归是“中央事权”

  据郑若骅讲,全国人大5月28日通过的决定第四条写明,特区应当建立健全维护国家安全的机构和执行机制,强化维护国家安全执法力量,加强维护国家安全执法工作。她表示,这意味着香港的执法、检控和司法机关需依照国安法和香港现有法律,完成维护国家安全的主要工作,比如律政司将继续负责大部分国安案件的检控和检控后的程序,其工作不受外界干涉。

  在司法审判层面,郑若骅认为,倘若香港是涉事人的犯罪地点,且是在香港被逮捕,根据属地原则,在律政司做出检控与否的决定后,应由香港法院根据国安法和司法独立的原则审理。“我们认为香港的司法独立依旧保持,没有受到任何侵害。”

  “但国家安全毕竟是中央事权”,郑若骅说,在“一国两制”原则下,绝大部分案件还会由香港处理,但对于极小部分特殊案件,中央可能会保留管辖权力。至于是何种类型的特殊案件,需要等待国安法条文的具体内容出台。她强调,只要符合《宪法》和《基本法》的要求,香港的司法独立就可得到“宪制保障”,民众和法律界人士不必担忧。

  郑若骅还表示,涉港国安法订立后,律政司将竭尽所能,部署人手,完成维护国家安全的工作。“律政司也好,特区政府也好,中央可能的驻港国安机构也好,我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目的,就是维护国家安全。我们都会做好各自分内的事情,维护好国家的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

    有人刻意“对立”两地法律制度

  自全国人大将就涉港国安事务立法的消息发布后,香港法律界出现各种声音及一些“反弹”。不久前,香港大律师公会提出,要求涉港国安法按普通法原则处理条文,且应在特区自行就国安立法后终止。对此,郑若骅回应称,要求属全国性法律的国安法条文全部依照香港普通法的法律行文不合理、不实际,她强调内地成文法制度和香港普通法制度拥有相类似的特点,包括假定无罪、举证责任等。

  在接受《环球时报》记者采访时,郑若骅进一步解释说,涉港国安法按照成文法原则处理条文,并不意味着和香港现行的普通法制度有冲突。事实上,香港法律制度下的“法律条例”也是成文法概念。她认为,前述部分人士的要求是对法律制度的刻意混淆,且实施成文法的有法国、德国等很多国家,“不要一提到成文法就认为有问题”。

  郑若骅进一步表示,中国内地的成文法和香港的普通法有时可能在一些表述上有所不同,但“不代表实体内容不一样”,在重要和基本的法律概念上,两者是一致的,一些香港法律界人士不应刻意让两种法律制度对立。她说,香港法院在审判时,还可依据适用的法律原则去解释相关法律条文,完全不用担心成文法和香港普通法司法体系的衔接问题,“关键是法律条文要清晰,要让所有人知道什么是违法,什么不违法”。

  香港本就有“特殊法庭”

  对于个别人质疑人权得不到保障,在郑若骅看来,这只是一种“误导性的说法”。她说,即便涉港国安法条文未明确提及人权内容,在法庭审判时,当事人亦可向法官提出。在这方面,内地和香港在操作上其实没有多少分别。

  公开资料显示,2004年中国宪法修改时就已明确写入尊重人权的内容,现行的《国家安全法》中也明确规定执法机关在执法时不得侵犯民众权利,且当对民众权利有所限制时,必须有合法理由且采取合理的方式。

  “事实上,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都是成文法国家,只有一小部分国家和地区,主要是英联邦国家和其当年的殖民地实行普通法。但我们不会说德国、法国这些成文法国家(有法律缺陷)。中国法律与德法等国法律的原则和概念是相似的。不要一提‘成文法’就觉得有问题。这是错误的思维。”郑若骅说。

  至于成立专门的国安事务法庭和执法部门,郑若骅表示,现在香港也存在特殊法庭,最典型的就是商事法庭。“这实际上是一件好事,因为法官专门处理这一方面的案件,他会慢慢变得特别专业,对争议也能把握得更好,对法律的发展是一件好事。我不认为如果成立单独的国安法庭是什么大不了的事情,我认为这甚至是一个值得参考的概念。”

  郑若骅告诉《环球时报》记者,目前《基本法》只规定香港终审法院首席大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是中国籍,对其他法官主要是专业和司法才能的要求,而没有国籍要求。但香港的情况比较特别,世界上其他大部分国家处理国安事务的法官都必须是本国公民,所以如果对国安事务法官有国籍要求,当“可以理解这样的期待”。她表示,希望在这个问题上能兼顾国际通例和《基本法》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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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祝加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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