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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支持和促进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支持和促进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2020年07月03日 08:37 海口日报

  原标题: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支持和促进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全面推进依法治市进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是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法治保障,对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充分认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意义,积极支持、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共同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全市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应当在党委领导下,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积极争取政府、政协的支持,实施精准有效监督,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三、全市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充分运用公告督促、诉前检察建议、支持起诉、提起诉讼等方式,重点围绕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名誉荣誉保护等领域,积极开展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工作,积极稳妥探索历史文化保护、安全生产、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旅游消费侵害公益等领域公益诉讼工作,促进公益诉讼工作深入可持续发展。

      四、全市检察机关应当与本级监察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建立常态化联系机制,实现信息共享、线索移送,协调解决公益诉讼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形成公益保护合力。

      检察机关根据公益诉讼工作需要,可以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专项行动。

      全市检察机关应当建立公益诉讼工作通报制度,定期将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情况向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报。对社会影响较大、需要公众知晓的重大公益诉讼案件,或者被监督机关不接受、不落实诉前检察建议的情况,可以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向同级监察机关以及被建议单位的上级部门通报。

      五、市检察机关应当加强检察公益诉讼信息化建设,探索建设大数据应用平台,借助信息科技手段,提高数据获取、线索发现、线索研判、案件管理和智能辅助办案水平。

      市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及全市相关单位应当配合市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大数据应用平台建设和数据连通,建立实时数据共享和系统对接机制。

      六、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与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衔接,建立健全线索双向移送以及办案协作机制。公安机关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处理。对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发现、移送的刑事犯罪案件线索,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对于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聚众围攻等方式干扰、阻碍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七、全市各级监察机关应当与检察机关建立健全线索双向移送以及办案协作机制。监察机关发现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情形,需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向检察机关移送线索。对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发现、移送的涉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线索,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八、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检察公益诉讼中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积极配合做好公益诉讼案件调查取证、应诉出庭、专家证人鉴定人出庭、判决执行等工作,并在鉴定评估、业务咨询、政策法规解读等方面为检察机关提供专业支持。主动配合检察机关调阅行政执法卷宗、询问、委托鉴定、评估、勘验以及开展其他必要的工作,向检察机关提供行政执法信息,主动接受监督。

      九、任何组织和个人负有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调查核实工作的义务;推诿、拒绝和阻挠检察机关调查核实工作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十、全市各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农业农村、林业等行政机关应当与本级检察机关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衔接机制,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检察公益诉讼的互相支持、互相补充。

      全市检察机关应当以协助调查取证、检察建议、支持起诉等方式,督促、支持行政机关主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追缴生态损害赔偿费用。

      十一、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培育和监督管理。鼓励引导司法鉴定机构采取不预先收取鉴定费的方式,及时受理检察机关委托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依法出具鉴定意见,鉴定费用待法院判决后由败诉方承担。

      市检察机关可以联合有关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的检测机构,共同建设公益诉讼司法鉴定联合实验室,开展勘验、检测等技术服务,提供专业咨询、技术指导和培训支持。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支持、指导公益诉讼司法鉴定联合实验室的建设。

      十二、全市各级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应当对照检察建议全面自查、依法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书面反馈检察机关。对确属行政不作为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应当积极主动履行职责或者纠正违法行为,不得以各种理由推托、迟延落实和反馈,形成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的良性互动。检察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的同时,应抄送被监督单位的同级监察机关。

      十三、全市各级审判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益诉讼案件管辖、庭审程序、裁判执行等工作机制,及时立案和审理检察机关依法提起的公益诉讼,处理检察机关提出的诉讼保全建议。

      全市各级审判机关审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应当增加补植复绿、增殖放流、替代性修复、劳务代偿等恢复性司法裁判内容,确保生效裁判执行。积极探索惩罚性赔偿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的适用。

      十四、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协助检察公益诉讼生效判决的执行等。对不履行相关义务的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检察机关对公益诉讼执行活动加强监督。

      十五、全市各级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机关不落实检察建议,导致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出现重大损失等职务违法行为的监察。对违法的公职人员应当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职不力、失职失责的负责人进行问责。

      对行政机关不落实检察建议导致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仍然处于受损状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在审判机关作出支持检察机关诉讼请求的判决、裁定后,监察机关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失职或者渎职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为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所需的调查取证、专家咨询、环境监测、鉴定评估、信息化大数据平台建设等提供必要的财政资金保障。

      市人民检察院应当会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公益诉讼案件赔偿金管理使用办法。

      十七、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行政机关配合调查取证、办理和回复诉前检察建议、执行行政公益诉讼判决等工作情况列为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内容。

      十八、市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代表视察等监督方式,督促本决定提出的有关事项得到落实,推动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

      十九、鼓励适格的民事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应当予以支持。

      鼓励任何组织和个人依法向检察机关举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检察机关依法核实后,根据上级机关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二十、全市检察机关应当通过定期通报公益诉讼工作情况、发布典型案例、以案释法等形式宣传公益诉讼工作。对社会影响较大、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公益诉讼案件,应当及时发布案件信息,公开案件办理情况,回应社会关切。

      全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把公益诉讼工作纳入普法宣传教育范围。

      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公益诉讼宣传,提高公益诉讼制度的社会知晓度和参与率,为开展公益诉讼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二十一、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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